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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较自合同生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明确通过约定方式确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缺乏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说到底是不动产的物权归属问题,要遵循物权变动尤其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法理。对因法律行为引起车库(位)归属问题,宜采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的施行并未解决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统一问题,而在实践中,分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理论与实践的考查,提出我国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统一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统管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宜。 相似文献
3.
高兴发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9(1):63-65
不动产登记不仅有物权变动的登记即移转登记,而且包括其他事项的登记如宣示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等。学者在论及不动产登记之效力时,多述及移转登记之效力,而对后几种登记之效力似乎不为重视。我们拟从移转登记和保障登记两个方面总结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对不动产法提出一些分析,并与中国的物权法草案建立联系。 相似文献
4.
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应产生公信力,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在物权立法中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替代公示与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深入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针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几点意见,以裨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将债权物权化,为保全一种目的在于移转、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的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中,因当事人双方就债权契约的成立与物权行为的履行间尚有一定时间差异,故常有债务人将不动产另作处理,如一物二卖,并将产权移转登记于后债权人的情形.此种状况,对原债权人甚为不利.鉴于此,法律上设有预告登记制度,对原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之债权请求予以保全. 相似文献
7.
卜祥洪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8,28(6):49-53
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是不动产交易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这类权利有遭遇各种中间权利处分的危险。其根本原因在于,此类权利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内含于某些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登记制度也是这些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对此风险,法律一般利用预告登记、损害赔偿以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等制度加以对抗。其中,预告登记有明显的优势,不但能够保障合同目的实现,而且防险成本低,这正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8.
陈敦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61-63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9.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10.
房屋登记是一种记载行为,是一种物权公示方法。房屋登记的准确、真实及完整是登记工作的内在要求。错误登记不仅会使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也会影响到正常的房屋登记秩序。规范房屋登记行为,防范和控制房屋登记错误,对于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登记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影响房屋登记质量的因素,对防范房屋登记错误,控制房屋登记行政风险发生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1.
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探讨——兼评《物权法》第20条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红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7,7(3):57-60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其目的在于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它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我国《物权法》虽然从预告登记的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相对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其加以修改完善,以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兼评《物权法》草案第21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最早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异议登记制度。从我国现行法来看,虽然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已有不少,但就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尚属鲜见。2005年7月的《物权法》草案(第四稿)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有利于科学完善与正确实施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登记审查又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核心环节,但我国的登记审查制度并不健全。如何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为权利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设计一套合理、慎密、经济的制度机制,是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4.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相似文献
15.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动产抵押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宜,动产抵押应当采用和不动产抵押不同的公示方式,并应规定动产抵押权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我国应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债权形式主义背景下无权处分与合同的效力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相似文献
17.
颜梅林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83-87
《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却没有对其核心要件,即善意做出单独界定,从而产生法律适用中的分歧。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认定标准的界定应在秉承客观性、推定性和单一性的基础上有效区分动产善意取得;基于法理公平和经济成本分析,应将重大过失纳入善意的排除情形;为使实务操作更具可参照性,应进一步厘清各种善意排除情形的证明标准;基于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和体系解释法的运用,应将善意准据时间确定为变更登记完毕之时或之前。 相似文献
18.
物权观念从绝对到相对,物权变动模式从要件主义到对抗主义,是物权基本范畴的必然逻辑进化规律。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法理论上存在有机联系,具有内在的和谐性和一致性特点。物权公示制度在物权变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贯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 相似文献
19.
朱珍华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4,(5):160-164
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统一的现状出发,并结合中国既有的试点经验及相关域外经验,认为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之公示公信作用为根本原则,通过整合既有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能至国土部门,并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完成不动产状况的调查核实,通过统一"字段"建立不动产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统一化的不动产数据平台,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机关之查询、调取提供统一平台,逐步实现不动产之统一登记,以提高物权之公示公信效能,简化不动产相关的行政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20.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一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4,20(3):77-8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物权法,完善民事立法,对我国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意义和作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在物权变动规则中,应确立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重构一个与行政管理权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用益物权体系,建立我国的典权制度,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体系,增加交易、融资途径,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