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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其侵权判定规则成为学界和实务界亟须回应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当前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在保护局部设计创新上的不足,梳理司法裁判思路,借鉴域外较为成熟的经验,提出在个案适用中具体分析“一般消费者”所对应的主体范畴,适应性的调整和提高判断主体的认知水平,确定侵权判断主体;以表示在图片设计为准,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类别为原则,有限认可局部外观设计的独立价值,厘清权利保护范围;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基础,吸收创新标准有益内核的修正“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明确侵权判断方法,从整体上修正现有的侵权判定规则以接纳局部外观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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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证贸易的内容许可证贸易,是指技术引进方以一定代价从技术许可方获取制造某种产品的权利并得到相应技术的交易活动。在许可证贸易中可以作为交易内容的有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及它们三者之间的不同混合。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的内容也比较广泛,如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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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专利文件进行公知技术的文献检索和专利状态调查 在实行上述策略的同时,原告、被告都应同步对公知技术进行文献检索和专利状态调查,这是决定诉讼成败的最关键的措施。 如前所述,公知技术是一个汪洋大海,在侵权诉讼中,任何已授权的专利都要接受它的严肃检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由于授权前只经过专利局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初审,所以,其总体的专利性坚实度低于50%,即使是发明专利,其所经过的实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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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使用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商标共存现象的出现使得在判定混淆可能性时所要考察的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均发生了改变。在商标共存的实现模式中,通过完善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以及商标侵权中的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来实现商标共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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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初步审查。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授予专利权.这种审查方式的必然结果是:某些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实际上并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这种不确定性,导致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先要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确权”判定.但对专利是否有效的结论并不是由负责审理专利侵权的法院直接审查作出的,而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法院不能超越职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确定专利权有效性的过程较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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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果把知识产权比作是一棵大树,那么知识产权人才就是树的根基.只有根深蒂固,才能枝繁叶茂。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遭遇的国际纠纷越来越多,如2002年初我国DVD和温州打火机纠纷、2003年华为公司软件专利侵权、吉利汽车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但国内能够应对这些诉讼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却是风毛麟角。事实证明我国知识产权人才严重匮乏,知识产权人才构成也极不合理.所以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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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侵权行为?答:侵权是指一项专利申请被批准之后,第三者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就生产、使用或销售该专利保护的内容,以及持有和提供受保护的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违反上述规定和不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都属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由于假冒他人专利,往往以次充好,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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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简要介绍了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和现状、重点论述了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各国法律对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的保护,通过论述指出了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保护的竞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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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的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簇拥着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与此同时,专利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呈现出涉及领域广泛化、保护客体多样化的特征.由于我国专利审判的时间相对较短,司法经验不够丰富,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缺失,而且从世界范围看,专利侵权判定也是各国普遍面临的司法难题,有不少问题在国际上至今未形成共识,这使得我国专利案件的审判基本上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地.因此,不断总结专利审判经验,深入研究和升华专利侵权案件审判实践和经验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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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是专利违法行为中最为常见的情况。为了矫正违反分配正义的专利违法行为,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行为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规范和制约。由于所涉及的社会利益不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的执法权范围要有所区别。运用行政执法手段追求矫正正义、维护专利法治环境的基本理念并贯彻于专利行政执法的始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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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新春刚过,美国思科在本土起诉深圳华为,日本丰田以汽车商标侵权为由将浙江吉利告上法庭:联想到2002年,DVD出口欧盟因专利纠纷遭扣压,温州打火机、中国高端彩电被指控倾销:重庆梦柯达、冰点水、好彩广告,陪都制药被外国公司指控商标侵权等等,近年来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遭遇跨国纠纷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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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缺乏成熟的理论支持及审判经验,我国法院在审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时,思路存在问题。为此,有必要总结司法实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中的焦点问题,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边界、侵权判断标准及正当使用方式进行分析。为正确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厘清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重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的思路;厘清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的关系,反思将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保护模式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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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自根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5):73-78
我国目前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五大类: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行政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新药保护。从中药的技术特征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效力的等级来看,专利保护应当是首选,但在实践中专利保护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中药专利保护受阻的原因主要有:中国企业和个人到国外申请中药专利的很少、中药创造性低、中药专利申请人多为个人、中药专利侵权的司法救济困难。我们应加强中药国内外专利保护意识,提高中药创新意识,并利用中药学中的有效部位理论解决中药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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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于一九八五年三月正式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而承担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义务。依照巴黎公约规定,所谓“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厂商名称、服务标志、原产地名称或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九种,其中前四种是主要内容。在我国,《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者总称为发明创造。《中国商标法》则保护商标。这就是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