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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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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五种不同类型的贪污罪,其构成要素各不相同。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单纯从事劳务的人员非本罪的主体;客观上要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对象根据主体及从事职务的性质的不同可能是国有财产、公共财产或其他性质的财产。若行为主体非从事公务或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不能构成贪污罪,可根据情况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  相似文献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的内容,"职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单位财产所具有的合法持有、控制、管理、支配的工作和业务职责,"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因主管、经营或者经手财物所形成的有利条件,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行为人仅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上下级制约关系以及行为人同时利用自己和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的特殊情况,使得认定职务侵占罪时产生了诸多的分歧,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运用民事法律思维对这一罪名进行分析与认定。  相似文献   

4.
随着国家各级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出现了大量的劳务用工人员,并且其中部分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管理、组织及监督等职权的内容,但他们既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又不属于单位正式职工的范畴。一些人在这个过程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于他们上述行为能否认定为贪污罪?在理论界不乏争论。上述行为人如在单位中从事的为公务,并从中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贪污罪。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应为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5.
《潍坊学院学报》2017,(3):51-56
非法占有目的是贪污罪必备之主观要素,贪污罪是断绝的结果犯,非法占有目的是责任要素,不是主观的超过要素。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核心就是永久性的、以所有人身份的占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对向行为不是贪污罪的共犯。贪污罪的行为对象不能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造成财物价值转移、损失较大的,依然可以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6.
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且不够完整准确。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应为责任中行为方式;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了人财物;三个必备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建议填补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接受贿的立法空白;完善司法解释,以确定本罪之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7.
浅析受贿罪     
受贿犯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从性质上讲,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从作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限定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而不限定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利益"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相似文献   

8.
介绍贿赂罪是贿赂犯罪的居间中介行为。本文认为,介绍贿赂罪的客体是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排除了单位成为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不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相似文献   

9.
本文分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特征,认为该罪主体概念中的“单位”应是无所有制性质限定的广义概念,认为该罪主观方面应表现为轻信的过失并进一步阐释了该罪的犯罪客体和客观特征,对该罪的罪名也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品回扣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适用商业受贿罪。然而此类公共服务人员的受贿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加以规制。一种做法是在总则中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同时在分则受贿罪中增加"利用业务上的便利";另一种做法是在分则中增加业务受贿罪。  相似文献   

11.
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利用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在经济活动中对生产和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艰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在理论上,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独家垄断和协议垄断等。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要件为依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住的企业或集团(包括经济行政部门),主要是大公司、大企业、大集团;(2)主观要件是行为主体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3)客观要件须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占有市场过多份额或有实质性的限制竞争的行为,目的是获取高额垄断利润;(4)客体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对象是同一竞争领域中的竞争(主要是中小企业和消费)。  相似文献   

12.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第291条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作出如下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分析一下该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体要件是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有序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客观要件是"聚众扰乱"、"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将"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下简称"抗拒、阻碍…")与"情节严重"一同作为定罪要件不妥,需要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3.
盗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还破坏和冲击了实际占有人的权利行使,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通过对各种盗窃罪犯罪客体学说的分析,认为能够正确反映盗窃行为人所(欲)影响或者改变的、处在具体联系中的行为对象所代表的社会关系的,只能是他人对于公私财物的占有权,并展开了对“占有”的理解。在坚持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观点下,认为秘密将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盗回,可以作为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将自己已被依法没收、扣押而丧失占有的财物盗回则是侵犯了国家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而成立盗窃罪。赃物也应根据其具体的性质纳入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对于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平衡盗窃罪的打击范围合理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法第306条专门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证据罪。本罪的主要特征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犯罪。同时,从我国刑法第306条这一专门刑事条款违背公正性原则,构成对律师职业的歧视,破坏司法平衡,恶化控辩双方关系,在实践中不利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利于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对此罪名进行了质疑,主张此罪名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15.
从系统科学角度去讨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构成要素问题,认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由主体、客体和载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其中,主体包括管理组织者、教育者、受教育者;客体是形成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的知识体系;载体是联系主体与客体的中介。  相似文献   

16.
黄鸣霞 《科技信息》2008,(30):154-155
在我国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主观上表现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常见表现方式之一是恶意透支,其成立条件有不同与其他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之处,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具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几个要件。正确认定骗领信用卡透支诈骗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性质,才能完善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17.
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应扩大理解为行为人具有永久性或者暂时性剥夺他人财产权的故意;其暴力的对象应包括在劫案现场的所有人,暴力的程度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暴力的作用应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处于不敢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当场”是抢劫罪的时间、空间、人物特征,当场的内容由当时、当地、当面三个要素构成;抢劫对象财物应既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8.
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对这一点,学界几乎没有争议。但“构成共同犯罪”并不等于认定罪名。如何认定其罪名呢?在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前提,就是所谓“不具有特定身份者”包括两种主体:一为无身份者,这是与身份犯相对应的,如盗窃罪中的犯罪主体;一为彼身份者,这是与其他身份犯相比较而言,如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中的特定主体,而公司、企业人员则为职务侵占罪中的主体,这两种主体彼此之间就属于其他身份者。而在此,本文重点讨论前一种情况。  相似文献   

19.
唯心论说世界在我心中,唯物论说世界是客观存在。他们认为认识只是一种主观回忆,或是一种客观反映。其实,认识过程应该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没有这种相互作用就没有认识。任何认识都应当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离开了客体的主观认识与离开了主体的客观认识都不是真正的认识,因为它们都是不能证实的哲学抽象。  相似文献   

20.
刑法学界对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要件的认定均存有诸多争议,笔者在辨析这些争议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实施;煽动的对象不必限于“三人以上”;主观构成要件应为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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