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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3):13-16
公证法律责任体系中应增加对公证辅助人员进行规范的内容。公证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为基础,以严格责任为补充,且实务中不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公证刑事责任中应注意,公证员行使公证职务时的身份并非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在行政或事业性质公证机构中的公证员在行使公证行为以外的职务行为时可以依据该公证机构之性质来认定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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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错证赔偿的性质与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阶段我国公证事业发展迅速.但公证质量普通下降的现象令人担忧。公证质量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对公证错证赔偿进行立法。建议建立公证错证赔偿的法律制度。公证赔偿就其性质而言,不属于国家赔偿,也不属于民法中的代理和保证行为的赔偿制度。而是中介赔偿。公证错证赔偿的形式可以有:返还财产、赔偿捐失、上缴国库、罚款、通报批评、警告、停止公证业务、撤销公证员资格等。公证的经济赔偿不应是全额赔偿,参照其他中介法律规定,赔偿公证费用的1~5倍。支持公证赔偿款采用设立公证赔偿基金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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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婚姻家庭生活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依法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法中的特殊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无过错方受有损害结果,过错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损害行为导致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表述不准确,范围不清晰,责任主体不充足,列举形式规定的赔偿责任过错情形不周延。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和缺陷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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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过错"是不可避免的,是教学的重要资源。教师广泛收集学生的"过错"信息,分析总结"过错"原因,引导学生走出"过错",走向成功,最终可以使"过错"教学成为一门教学艺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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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开年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7(3):54-56
从虚假或不实验资报告的界定、注册会计师的主观过错、验资报告正确使用、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顺序等方面讨论了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或不实验资报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验资赔偿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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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是两种不同的公证行为,但是,在公证办理过程中,有的业内人士因现场监督公证具有一定的证据作用,就将其随意定性为保全证据公证;而保全证据公证因均是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就将其简单归入现场监督公证的范畴,以致"公证事项定性不准"常被专业法律人所诟病。为此,非常有必要对这两类公证行为进行细致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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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在校中小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但这种归责原则使学校在赔偿上加重了经济负担,因而鼓励通过保险等制度分担风险,更好地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损失填补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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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说"和"严格责任说"都不能对《侵权责任法》第7条作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无过错责任存在着定义上的逻辑矛盾等缺陷;严格责任为非理论化的简单概括,不兼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应当理解为包含危险责任和牵连责任在内的各种过错外责任的概括规定。危险责任以危险为归责基础,以赔偿责任换取从事特别风险活动的正当性。牵连责任则以特殊的法律连带关系为归责基础,为他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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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即是说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过错的主体一般而言是受害人本人,但随着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增强,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除受害人本人之外的特殊过错主体。本文对这些特殊主体的界定和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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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成为全社会争论的热点话题,大致源于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时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两幢楼里的22户居民对被烟灰缸砸伤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案例以及后来在各地发生的一些类似案例,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这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最新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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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重大行政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主要由国家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公务员基本上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使得被侵权人难以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不利于保护国家利益,也不符合行政法实现公平的价值取向。设置公务员重大行政过错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能有效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充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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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活动中存在着两个主体,一为公证机构,一为当事人,同时,公证书所公证的法律行为或事实可能会对相关的第三人产生利害关系。在实践中,公证行为可能会造成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公证机构就存在一个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也就是本文将要探讨的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即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因公证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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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首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我国食品从"卫生"标准上升到"安全"标准的高度,确立了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其中的惩罚性赔偿无疑是这部法律中较为成功的制度设计.指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尚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困境.提出《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应科学确定惩罚性赔偿范围标准,设定赔偿数额的浮动限额,规定最低赔偿数额,注意制度之间的衔接,从而在立法上保证其在制度体系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践上保证其功能能够得以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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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中,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是委托关系。但如果商业银行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存在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负赔偿责任。所谓过错要看银行是否违反应尽的义务。对商业银行在贷前调查、授信风险评价及贷款支付等方面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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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63条界定过度医疗为侵权行为。然而该条款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是不必要的检查,也没有规定过度医疗的认定标准和赔偿主体等问题。不必要的检查的判断标准有两个:违反诊疗规范而实施的检查;检查手段属于超出了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过度医疗的认定应当从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等方面进行判断。过度医疗的赔偿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