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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海鑫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11(4):30-33
陪审制的核心价值是诉讼民主,可以说陪审制是诉讼民主的体现。陪审制中诉讼民主价值具体体现为: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有利于避免法官专断;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有利于公民履行道德责任。 相似文献
2.
沈岚 《合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12(3):65-69
本文着眼于司法改革热点问题,梳理了陪审制的历史沿革,探讨了其产生、发展、辉煌及衰落的原因和背景,介绍和评价了当前的陪审制存废之争,并对陪审制未来发展趋势阐明了自己观点,以期对改革决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方式,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也有利于司法廉洁和司法监督。而我国人民陪审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已暴露了诸多问题。本文在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4.
李广辉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2,18(4):76-82
陪审,作为一项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巨大作用的反对封建专制司法权的有力工具,随着近现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及中国受到被废除的挑战,就是在其发源地的欧美国家其地位也开始发生了动摇.尽管中国法律并没有否定陪审制,陪审也确实仍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但不容忽视的是,陪审在中国现行审判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几乎已经到了不被看重的地步.本文在对陪审制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陪审制兴衰的根源何在等作了一番考察之后,提出了如何完善中国陪审制的若干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5.
英美与中国陪审制的比较性思考——兼论陪审的价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从陪审设立的初衷、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陪审的功能和各自衰微的原因三方面进行的比较 ,可以看出英美与中国陪审制存在的一些差异。陪审的司法民主价值、司法公正价值和遏制司法腐败等种种价值是我们完善人民陪审制的确信理由。 相似文献
6.
人民陪审制衰微的根源在于陪审观念和陪审模式的错位。前表现为建立人民陪审制的初衷与陪审的本意不同、不尊重陪审员和程序上的实用主义;后表现为把陪审员当作职业法官和陪审制约的乏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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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却未能取到预期的效果。在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明完善人民陪审制的必要性,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和完善提出具体可操作性建议。 相似文献
9.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效防止司法专权,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系中国公民的自有保护神。本文从技术和理念等不同角度对专家陪审制度的矛盾与弊端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专家陪审制度与陪审制的基本理念格格不入。 相似文献
10.
袁红冰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3-7
文章主要讨论不同诉讼模式的特性同遏制司法机关滥用人权力的关系,法官的独立性同保持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通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我国现行的陪审制进行对比,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参考性思路。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团制度常常遭受人们的攻击。有些人声称陪审团会过分同情受害者;民事陪审团会轻易认定责任;陪审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陪审团是低效的等等。本文不是要针对这些说法进行一一回应,而是主要思考民事陪审团在美国宪政民主中的作用。同时,总结了民事陪审团的三个功能:一是使司法权与民主相结合;二是制衡了公权力和私权力的行使,在司法程序中融入了社会规范;三是使判决的程序和结果正当化。 相似文献
12.
陪审制在美国被公认为是《联邦党人文集》中所称的"自由政府的守护神"。但是由于陪审团的概括裁定和其秘密性,加上众所瞩目的案件中无罪开释和悬案陪审团等结果的出现,公众对刑事追诉的信心已有所动摇。废除陪审团的呼声已逐渐可闻并越来越直白、频繁,很多批评家坚持认为陪审团根本无力胜任其职能。要反对这种观点,支持陪审团,我们就要了解陪审团审与法官审、参审制的区别是什么,什么是概括裁定,概括裁定的要素有哪些,是否偏见因素在大量影响陪审团。我国学界对陪审团概括裁定的研究少之甚少,因此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一些浅薄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文章比较了中美陪审制度,从法理上剖析了中国陪审制度难产之因,尝试在实践上借鉴美国陪审制度之合理因素,构建合理而形神兼备的中国陪审制度。 相似文献
14.
目前,民事诉讼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法官在遇到证据不够充分、事实难以认定时更愿意直接适用证据规则,而不愿尝试适用自由心证制度。然而,多数现代国家认为自由心证制度是最好的证据制度,即法官应当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排除外界干扰,基于自身内心的理性和良心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将追求客观真实作为其终极目标,只有在追求客观真实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才退而求其次选择法律真实,适用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5.
16.
崔玲玲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6)
群体性纠纷的特征决定了其通过诉讼解决时理应有不同于一般诉讼的特点。利用诉讼方式解决群体性纠纷时,除了坚持不同于一般诉讼的代表人诉讼之外,还应该在配套机制方面进行完善。结合群体性纠纷的特征,在对群体性纠纷进行诉讼解决时应注重律师、法院调解和陪审制的利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