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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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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这是法律关于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清偿责任也不相同,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债务,如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除另有约定外,也应视为共同债务.在个人债务清偿上,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由本人负责清偿.按照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也由本人偿还.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相似文献   

2.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债权人起诉合伙债务可以将任意一个合伙人当作债务人,在债务人偿还合伙债务后,如果偿还数额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另外,合伙人在处理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债务额超过合伙人入伙时的财产时,应当从现有的全部财产中偿还债务;暂时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的,合伙人经债权人同意或者经人找法院裁决进行分期偿还;合伙…  相似文献   

3.
我国夫妻债务的认定争议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送审稿)》的出台而告一段落,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尤其对于非举债方的清偿方式仍存有巨大分歧。当下主要有:非举债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非举债方偿还数额以共同财产为限以及区别对待非举债方的清偿方式的三种观点。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研究及家事代理权制度内涵的分析,可以得出适用区别对待非举债方的清偿方式的正确性所在。最后,基于我国当下立法现状提出相关制度构建的可行方式。  相似文献   

4.
针对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有多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协议中担保人已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应偿还的款项自愿承担清偿义务,故届时被执行人未偿付,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在执行和解协议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即和解协议已无效.作为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应属《合同法》上的从合同,故担保无效。不应追究和解协议中担保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同时涉及债权人利益与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一直以来是我国实务和理论学界的热点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我国立法上经历了从债权人利益保护到非举债方配偶利益保护的观点转变。在《民法典》第1064条的“共债共签”原则下,“日常家事代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是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夫妻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立内部补偿机制,由举债方配偶对非举债方配偶用个人财产清偿部分予以补偿。  相似文献   

6.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桂南岭 《科技信息》2007,(27):252-255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司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必然的。  相似文献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其性质究竟为何。这一极具实践意义的论题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内未曾有统一答案,致使各地法院对其认定也不尽相同[1],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学者们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各抒己见,各自找寻支撑自己主张的论点。甚至有学者认为现行规定有适用上矛盾之处,应当进行修改。但目前迫在眉睫的是,为避免法官自由裁量,须在现行法律框架中重新对规定解读。由于我国与法国法规定相近,可一定程度上参考借鉴,引入家事代理权的概念对该论题进行梳理构建。  相似文献   

8.
现今世界五花八门,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借条等债务凭证,并由此来达到让对方多承担债务而少分得财产的目的。这就引出了我们对什么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及其与虚假债务的区别的思考。本文将着重对该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混合重组四种,实践中,对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1、修改条件后重组债务的入帐价值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准则指南中又做了进一步解释:“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将修改债务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新债务的入账价值。”而修改债务条件往往会涉及到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的问题,如将偿还…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婚姻家庭生活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依法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法中的特殊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无过错方受有损害结果,过错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损害行为导致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表述不准确,范围不清晰,责任主体不充足,列举形式规定的赔偿责任过错情形不周延。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和缺陷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魏文霞 《科技信息》2011,(26):393-393
随着国企改革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到了破产的边缘。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实务中,不论是由企业的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均需提供拟破产企业最近的财务状况报告。法院通过审核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状况、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是否裁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依法清算偿债。但在有些情况下,如企业发生财务困难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企业(即债务人)可能会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通过重整,采取引进新的投资人、重组有效资产、债务重组等多种措施,以使企业渡过难关,避免破产的风险。本文拟就在破产重整中对企业破产债权确认及处理  相似文献   

12.
李箭 《科技资讯》2006,(33):138-138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原准则相比变化较大,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改变了以前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此同时,对于债务重组业务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和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本文是就新准则与相关税法规定进行比较,对企业债务重组事项的会计、税法处理进行差异分析。  相似文献   

1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特别是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往往直接关系经济活动的成败。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所持有的债权顺利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一方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抵押、保证、留置、质押和定金等等。在借贷合同中,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最为普遍。在经济活动的实践中,尽管借贷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也相应签订了担保合同,但借贷合同期满后,如债务人无法还贷,抵押权人却无法通过变卖抵押人抵押的财产清偿债权。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债权债务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未按法律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B 厂为什么不能通过行使受偿权实现债权?某企业在谈成一笔原料生意后,由于本企业资金不足,遂向 B 厂借款100万元。借期二年,商定,如借方到期不能偿还,B 厂将以其两台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两年期满后,借方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100万元债务。B 厂遂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方用已抵押给 B 厂的两台设备清偿借款本息,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经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 B 厂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 B 厂上诉请求。B 厂原以为债权在握,又为保险起见签订了抵押合同,可以理直气壮地通过行使受偿权实现债权,但事情并未像他们主观想象的那样发展,原因何在呢?  相似文献   

14.
在婚姻当中,男女双方均负有权利和义务,并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如若一方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义务,或是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那么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另一方就有权利请求救济赔偿。我国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就引入了离婚救济的理念,并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共同构成我国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5.
对困境企业进行法庭外债务重组是由无力偿债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再建型程序。其不同于破产重整的最大好处在于不受司法的直接控制,而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但因其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在民法框架下达成重组协议的过程,故不得不面临难以克服的弊端。  相似文献   

16.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侵权责任。赔偿的义务方涉及到第三人共同侵权的,可以让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人参与诉讼。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是在财产分割以后进行。婚姻法有关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是不符合法理的。  相似文献   

17.
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是近代中国的重要公司形式,是民族实业家创业的有效手段.全面剖析它们的组织运作特征和发育状况,是研究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必要步骤,亦可为今天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一、近代中国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发育状况概述(1912-1927年)所谓两合公司,系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股东之位无限责任,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即当公司之全部资产不足偿还其债务时,股东须以自己的私产供消公司债务;所谓有限责任股东,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眼。股…  相似文献   

18.
伴随着经济发展,因离婚引起的债务纠纷已由夫妻间向夫妻与第三人间转变,这增加了司法实务中认定与厘清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夫妻债务的承担方式上,主张侧重保护第三人利益,但没有明确夫妻对内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存在疏漏。建议在《婚姻法》中确立家事代理制度,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两阶段"理论,以明晰和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适当加重债权人注意义务,合理分配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9.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原准则相比变化较大,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改变了以前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此同时,对于债务重组业务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和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本文是就新准则与相关税法规定进行比较,对企业债务重组事项的会计、税法处理进行差异分析。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和解释,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方面的规定,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区分,家事代理权等制度并未有明确的定义。本文通过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问题,希望能提供一些可借鉴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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