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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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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晓洪 《科技信息》2010,(32):I0380-I0380
一、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之释义 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按照刑法学界通说,想象竞合犯属实质的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而对“从一重罪处断”的主流理解是,以法定刑的轻重为标准进行比较,即根据数罪法定刑的轻重来确定哪一个是重罪,然后再在这一重罪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规定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第171条第3款属于吸收犯的情况,不属于牵连关系。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然后用自己伪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应成立牵连犯,属于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刑法》第197条的规定实质上是一个牵连关系和一个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结合犯。另外,将从重情节也理解为结合犯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3.
帮助型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把部分为实现实行行为而存在的帮助行为规定为单独的犯罪,是帮助型犯罪.帮助型犯罪因与共同犯罪存在交叉,因而在刑法理论上比较特殊.帮助行为既构成单独犯罪,又与实行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不属于想象竞合犯也不是法规竞合,应属于总则与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应按分则所定罪名处理.刑法把部分帮助行为规定为帮助型犯罪的作法与法理不符.  相似文献   

4.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废除论"指出,嫖宿幼女罪是对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竞合,其违反刑法原则与刑法理论,在司法事务上也造成许多困难等等。"存续论"认为,嫖宿幼女罪就是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其保护法益独特、设置合理,且散见于各国刑事立法之中。其实"折中论"更为合理,应重新定义"卖淫儿童",把握同意年龄线,并以性犯罪体系构建为视角考察嫖宿幼女罪。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引起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争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删除了“依照《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劣药的罪状表述,但这并不能否定该类药品犯罪的法定犯属性。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均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时代下的法定犯,二者既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又有各自的违法评价范围与评价重心,不可混淆。在药品认定标准与前置法脱钩的规范背景下,刑法上假药、劣药的认定虽仍以《药品管理法》第98条为形式参考,但更应当结合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独立判断假药、劣药的实质范围。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法条宽合问题作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日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但对法条宽合的概念、种类等诸问题的研讨,至今仍众说纷法。本文拟就如何界定法条宽合的诸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一、法条竞合的定义对法条竞合的定义,理论界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1、“法条竟会是数个法条在主观形式一致下,行为客观状况(方法、本质行为、对象)三个要素的分别重合”[1]2、“法条竟会,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相似文献   

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罪名.删除了有关污染物的列举,将该罪的主观要件明确为包含故意和过失,同时将该罪由过去的实害犯修改为危险犯,扩大了刑法的覆盖范围,对预防和惩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其他犯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犯的问题.而且,对此问题如何认定和处理一直是个难点,本文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刑事司法实践正确认定处理盗窃罪的想像竞合犯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想象竞合犯,也称为观念的竞合、想象数罪,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究竟是一罪与数罪目前尚无定论,本文通过对想象竞合犯之行为进行解构,试图突破现有的认识框架,重新审视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  相似文献   

10.
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是外在表现甚为相似的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二者存在着概念、特征、处罚原则等方面的差异.  相似文献   

11.
对我国新旧反垄断规则的比较分析显现出两者之间在规范对象上有交叉或重合,在规范内容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新旧反垄断规则的效力冲突,应当依次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协调.  相似文献   

12.
单一法典化的立法模式、纯正与不纯正生物刑法混杂的立法体系,无法适应现代生物技术发展中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现实需要;生物犯罪罪名体系不健全、处罚前置化的立法技术遭到冷遇,阻遏了生物安全的刑法保障效力。生物刑法的保护法益是生物安全,其属于国家安全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预防性刑法的属性。未来,应从如下三方面实现生物技术风险刑法治理体系的现代化:(1)应尽快在生物行政法中规定生物犯罪的要件及刑罚,最终建立实质附属刑法与刑法典并行的多元生物刑法立法模式;(2)以法益为标准,构建类型化的罪名体系,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类生物犯罪,确立“又严又厉”的刑事法网;对主要侵害生态安全法益的犯罪,建立“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而对生物安全风险监管类职务犯罪,应构筑基本犯与加重犯结合的刑事法网;(3)适当地运用抽象危险犯、累积犯等立法技术,以实现刑法对现代生物技术安全风险的提前介入预先防控。  相似文献   

13.
单纯出卖和购买器官的行为触犯行政法规但不构成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侮辱尸体罪之间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应当适用法条竞合的处罚规则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4.
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组织行为的对象只要未满十八周岁即可,年龄不应该有下限要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该规定为该罪;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的活动应包括一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不能将其仅理解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精神病人或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有严重危害后果之行为,当然属于本罪组织行为的内容;本罪与那些把未成年人当成工具实施的犯罪之间是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的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复杂客体,建议将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  相似文献   

15.
丁世界 《科技信息》2011,(13):411-411,320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该司法罪名有着现实的立法背景,其行为方式包括飚车和醉驾,前者为情节犯,后者为行为犯。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密切,危险驾驶行为往往是交通肇事罪的先导。该罪的处罚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相似文献   

16.
浅析牵连犯     
浅析牵连犯郑厚勇牵连犯,虽然其犯罪行为触犯了一个以上的罪名,在形式上似乎构成数罪,但实际上不构成数罪,因而不适用数罪并罚。这个观点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找不到依据,但在刑法理论上早已得到确认,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引用。笔者在这里提出一种看法,与持上述观点的同...  相似文献   

17.
对亲手犯概念、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亲手犯的本质体现为刑法规范确认下的主体身份与犯罪行为的牵连性,二者缺一不可,如同一线相牵。受贿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属于亲手犯类型。亲手犯可分为真正亲手犯和不真正亲手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属于不真正亲手犯,且并不排斥间接正犯的存在。亲手犯与身份关系密切,亲手犯与身份犯存在交叉关系,对二者关系的认定应结合身份犯罪的内在特性谨慎进行。  相似文献   

18.
现行刑法第306条专门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证据罪。本罪的主要特征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犯罪。同时,从我国刑法第306条这一专门刑事条款违背公正性原则,构成对律师职业的歧视,破坏司法平衡,恶化控辩双方关系,在实践中不利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利于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对此罪名进行了质疑,主张此罪名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19.
最近"两高"《补充确定罪名(五)》已将《修正案(八)》第22条所规定的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此处的危险驾驶的"危险"与《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危险方法的"危险"的内涵与外延是迥然不同的。所以对"危险驾驶罪"之罪名,司法罪名所指的此"危险"并非学理罪名所指的彼"危险",二者之间的区分不容混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飙车"行为属情节犯类型,"醉驾"行为属危险犯类型,对醉酒的认定应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这一标准不能因人而异进行反证;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如果在"客观超过要素"的罪过支配下,发生了实害结果,即可构成其他犯罪。其类型有二: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具体所涉罪名,前者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者为"交通肇事罪"。但本条是纳入《刑法》第133条中加以规定。因此,对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罪过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以"过失"为一般,以"故意"为例外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体系中的行政刑法规范数量众多,为了解决目前刑法典中的行政刑法、单行行政刑法以及附属行政刑法法规之间的诸多竞合和矛盾之处,单独设置行政刑法已经成为完善我国刑法的迫切需要。确立以行政刑法为核心的专门立法,应当采取行为本位主义的立法模式,坚持间接调整原则,采用直接设置独立罪名、法定刑和设置照应性刑法规范相结合的结构,设置特有的刑罚原则,实现行政刑法理念和行政犯罪司法体系的更新与创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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