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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在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要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专利法要求的申请案,专利局要作出授予专利权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授权决定后,应及时办理规定的手续,专利局发给专利证书,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专利权生效,这时的专利申请人就成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要专利权人按时办理专利法规定的手续,专利权人就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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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亲自出马,国内组建“全球专利预审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技促进发展》2010,6(9):91-91
印度政府在国内组建了一个团队,负责"全球范围内侵犯印度技术的专利性审查",即跟踪、监视全球范围内可能"抄袭、侵犯"印度公知技术的专利申请,把检索、分析报告抢先发送给各国专利局审查员,帮助其驳回相关专利申请。从某种意义上说,印度实际上组建了一个阻止全球"有害专利"授权的"专利预审团",一个"世界专利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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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局曾经受理过一起关于专利设计人纠纷的案件.这项专利技术是工业上应用的一种模板,是一项共同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1990年申请专利,1991年授权,专利权人是某公司,专利证书上的设计人有6人,严某为第一设计人(曾是某公司模板应用车间的职工),因专利权人与设计人之间发生奖酬纠纷而引起专利设计人纠纷,某公司请求安徽省专利局认定严某不是模板专利的设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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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某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下简称深圳公司)于1998年11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遥控车(KW-1300)”、专利号为98305395.2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1999年7月2日获得专利权,并于1999年10月20日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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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合格予以公告后,经过异议程序,对专利申请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专利局即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在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设置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本来不应当获得专利的申请被批准的错误,从而保证专利质量,维护公众利益。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不属于专利审批的范围,而是在专利权产生之后的一种法律程序,并且作为非诉讼案件按照行政程序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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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是专利代理机构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委派该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都有专门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一大批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每年递交的专利申请中的95%是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我国的专利代理率也达到60~70%.专利代理人起着沟通发明人、申请人、中国专利局、法院、专利管理机关和公众之间正常联系的桥梁作用。有了这座“桥梁”.有助于发明人和申请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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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显示,尽管全球经济仍然表现欠佳,但2011年全世界知识产权申请量继续出现强劲增长。按专利申请受理数量来计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继2010年超过日本特许厅之后,在2011年又超过美国专利商标局,成为世界第一大专利服务机构。而在2011年之前的100年中,只有德国、日本和美国3个专利局曾经占据过世界最大专利局的位置。(2012年12月13日《科技日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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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6年5月,申请人王某的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专利号 20041005*****),并颁发专利证书.2006年12月,专利权人王某将该项专利转让给曹某,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权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法,曹某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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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技术新产品精选》2010,(20):F0003-F0003
多年来,研究中医药的冯锦满,为了更好地祛除患者病痛,通过潜心研究和临床经验积累,发明了轻巧、实用、高效的“聚能理疗保健仪”,并获香港短期专利(专利号:hk1080260),中国,日本,台湾,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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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6年5月,申请人王某的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专利号20041005*****),并颁发专利证书。2006年12月,专利权人王某将该项专利转让给曹某,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权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法,曹某成为新的专利权人。2007年5月,曹某欲将专利号为20041005*****的该项发明专利作价20万元入股甲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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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英 《河北理工学院学报》1989,(3)
一、基本情况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一国申请专利之后,申请人如想在另一国也取得专利保护,就必须向有关国家单独提出专利申请。很久以来,各国工业界为了取得多国的专利保护,不得不作极大的努力,按照各国要求分别完成各种必须程序。各国专利局都是相互独立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其处理审批的程序都基本一样,特别是对新颖性的审查方面,衡量标准大体上是相同的。从19世纪起,出现了国家间的共同协议,除了几项双边协定之外,最重要的是1883年巴黎公约的签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国际性条约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