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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教唆犯     
通过“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这一概念,分析了教唆犯的两个成立要件以及在认定教唆犯上应该注意的问题,详细分析了未遂教唆和教唆未遂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教唆犯。  相似文献   

2.
文章首先分析了教唆犯的性质,以及目前学界讨论激烈的相关问题:是否应该把有关教唆犯罪行为的规定从总则中分离出去,单独设立教唆罪的必要性等等。其次,通过研究传授犯罪方法罪设立的历史背景和发展现状,进行大胆的设想:让传授犯罪方法罪回归教唆犯罪中,并在分则中单独设立教唆罪。最后,对设立教唆罪后如何规制教唆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教唆罪的形态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是否仅将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认定为教唆未遂,学界存在诸多争议。由于教唆未遂存在多种场合,因此对教唆未遂仅规定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妥。可以根据被教唆者是否产生犯罪意图进行界定:在没有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而未遂的场合构成犯罪预备;在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但犯罪最终未遂的场合构成犯罪未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4.
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根据限制从属性原理要求行为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提供帮助,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要求明知是何种罪名的犯罪行为以及具体犯罪经过如何。为了激活本罪适用并提升司法效率,《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的适用前提仅限于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之间存在实施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意思联络。此外,对于本罪的高发关联行为“挂失取走本人账户下他人财产”行为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5.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单独行为说”和“要约说”。如果只是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经常出现的悬赏广告纠纷,则不能无视甚至违背现有的法律制度。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要约。  相似文献   

6.
“黑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足球俱乐部和广大足球观众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裁判可以以准国家工作人员论。“黑哨”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科技智囊》2009,(12):95-95
1.中集集团拟要约收购控股烟台菜佛士。11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集(香港)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Bright Day Limited(以下称“要约人”),将向除要约人连同关联方以外的烟台莱佛士造船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无条件自愿性现金要约收购,  相似文献   

8.
盗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还破坏和冲击了实际占有人的权利行使,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通过对各种盗窃罪犯罪客体学说的分析,认为能够正确反映盗窃行为人所(欲)影响或者改变的、处在具体联系中的行为对象所代表的社会关系的,只能是他人对于公私财物的占有权,并展开了对“占有”的理解。在坚持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观点下,认为秘密将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盗回,可以作为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将自己已被依法没收、扣押而丧失占有的财物盗回则是侵犯了国家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而成立盗窃罪。赃物也应根据其具体的性质纳入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对于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平衡盗窃罪的打击范围合理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9.
论电子合同成立中的要约邀请和要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交易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网上的广告基本上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只有经消费者按键(点击)表示接受该要约邀请时,才能构成要约,商家承诺之后,电子合同才成立。要约何时生效,有关当事方可以通过“要约的送达确认”的方式予以解决。要约的送达确认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对于依法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最终应当以当事人确认书的签订而宣告成立,但对确认的强制性规定应限于很小的特殊范围,不能随意扩大。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作为要约人的一项权利,不应该随意加以剥夺,权利的暂时不能行使或者行使有困难并不影响权利的存在。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  相似文献   

10.
财经剪贴     
纳斯达克收购伦敦证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竞购大战4月11日发生了戏剧性变化。早先宣布撤销收购要约的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公司突然宣布,已经获得伦敦证交所近15%的股份,进而成为这家“百年老店”的第一大股东。纳斯达克3月10日曾向伦敦证交所发出每股950便士的高价要约,但被后者以开价过低予以拒绝。3月30日,纳斯达克宣布撤销收购要约。本次对伦敦证交所发动“闪电战”,表明纳斯达克从来就没有放弃过收购这家老牌交易所的战略企图。分析指出,纳斯达克并购伦敦证交所后可以抓住更多的国外企业。在伦敦上市,可以使亚洲的企业既能证明它们符合较高…  相似文献   

11.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特别是围绕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尚有争议。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犯罪论处。"这一方面在立法上承认有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不确认其为共同犯罪,这与现实情况及共同犯罪的法理极不相称。然而,如果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共同过失正犯、过失教唆犯等共同过失行为有成立的依据,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按照他们各自的主观罪过来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履行、消灭过程中信息传递方式的法律解释,可以将它们分为正向信息传递方式和非正向信息传递方式。基于文义解释正向信息传递方式除要约与要约邀请外,可以归纳为告知的方式。基于目的解释,正向方式类似于义务性质,应为准法律行为;非正向方式可以被认为具有权利性质以及责任性质。应当在《合同法》中补足正向方式中信息传递不能实现时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3.
“准中止犯”是由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客观情况的介入或行为性质所致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主观特征表现为犯罪中止行为是基于行为人意志所为,其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做出了真挚努力但其防止行为与犯罪既遂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准中止犯是中止犯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应该在相关的法条中对其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4.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尚存争议。然而,如果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那么共同过失正犯、过失教唆犯等共同过失行为有其成立的依据,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按照他们各自的主观罪过来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一、转化犯概述 学界对转化犯的定义各不相同:如王作富教授认为转化犯是指在刑法上将行为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后有出现了新的情况而嬗变为另一犯罪而依彼罪论处;储槐植教授认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犯罪故意,行为实施过程中发生性质转化而改变罪名的犯罪形态。”;也有学者将转化犯定义为是指某一较轻的犯罪,由于法定条件的出现,  相似文献   

16.
行为是刑法的基础,"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法律格言表明了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重要意义。犯罪不作为和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不作为不具有行为性。  相似文献   

17.
单位犯罪的成立只是一种新的犯罪形态的成立,而不是一种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另一类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的成立标准是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而不是在犯罪构成之外有其他特别的犯罪构成,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单位、单位罪过和单位行为.  相似文献   

18.
张聪慧 《华东科技》2001,(12):34-36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提供“三优”服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上海制订了“十八条”政策。“十八条”规定中第二款明确指出成立“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1998年6月,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成立。  相似文献   

19.
单位犯罪的成立只是一种新的犯罪形态的成立,而不是一种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另一类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的成立标准是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而不是在犯罪构成之外有其他特别的犯罪构成,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单位、单位罪过和单位行为。  相似文献   

20.
许晶敏 《甘肃科技》2001,17(5):47-47
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美育总是伴随着人类文明,伴随着社会文化同步发展,美育始终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世界历史上最早出现美育的国家之一,先秦时期一些“圣贤”主张“诗教”、“乐教”,曾出现过历史上第一次美育高峰。近现代,由于王国维、蔡元培等倡导“完全之教育”,并将美育列入教育方针,出现了美育的第二次高峰。新中国成立初期,美育也曾一度被列入教育方针,但遗憾的是后来被排除了,甚至在十年动乱期间被视为修正主义,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被批判。80年代以来,众多有识之士奔走呼号,美育开始复苏,直至90年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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