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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化审以不突破现有法律寻求合法性,且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从整体上实现正义;同时由于建立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仍不放弃实质正义的目标,遵守程序正义的原则,改革本身符合公正性要求,上述构成了普通程序简化审公正性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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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是在正式制度之外的不成文却又被广泛认可的规则,是对正式规则的违反.潜规则并不总是消极的现象,潜规则同样具有正功能,它可以暴露旧规则的不足、明确正式规则的具体要求,推动新规则的建立.以餐饮行业潜规则为例,正确认识和评价潜规则的正功能,对于促进餐饮行业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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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叶茂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5,25(3):46-48
执政潜规则是指不属于正式法源、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而事实上存在于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并在执政的过程中发挥着实质作用的一类行为规范。潜规则的产生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惯性、法律缺位、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利益主体多元化等客观原因和法律观念淡薄、执政理念错位等主观原因。潜规则可以提高执政效率和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但又有缺乏公开性、产生随意性、难以监督和缺乏国家强制力等不足。评价潜规则要采用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即发挥其有利之处,又要对其弊端采取缩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监督、增加透明度和加强法制教育等措施加以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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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实体内容与正义的指向一致的前提下,若按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就能实现正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正义则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目标。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维护法律和实现正义无法完全吻合。本文试从多角度予以分析,重新界定程序合法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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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然面临的司法哲学模式。司法克制主义,由于它表现出的对法律规则及其意图的尊重,使法律有了相当大的可理解性和预期性,得到了广泛的尊崇;而司法能动主义表现出的最大限度地追求个案正义、弥补立法不足等优势也得到了众多支持者的垂青,于是这两种模式的激烈碰撞将法官带入了选择困境。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官应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以更好的实现法治,追求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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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冠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41-48
论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意义,阐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内容、它在联合国和刑事司法准则中的体现。指出中国法律中没有包含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因素,并就这些因素与联合国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确立中国正当程序体系的想法,论证了其重要性,并就此提出了确立中国正当法律程序各项内容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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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青武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13,(Z1):12-14
从历史和现实的情况来看,潜规则现象是中国客观存在且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几乎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从政治、经济、文化、人性等各个方面对中国古代官场潜规则的产生作了初步探讨,以期透彻地认识官场潜规则产生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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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媒介转型中充满了潜规则。自近代以来,媒介领域的潜规则就存在,1949年后潜规则并没有消失。由于"一元体制,二元运作"的制度形式本身存在的矛盾,1978年以来媒介运行中的"潜规则"呈加剧状态。潜规则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正式制度失效的结果。其盛行也源于这样一种制度的生成从一开始就缺乏充分的博弈。对于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媒介而言,如果正式的媒介制度不能自我实施,媒介潜规则就会继续存在。从潜规则对中国媒介转型的影响来看,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中国媒介的演化与变迁离不开潜规则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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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依据程序正义原则在国外的入宪状况,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贯彻程序正义原则的不足,进而提出在我国为程序正义原则提供宪法保障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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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Jin-zhao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4(2)
法律的规则、程序和权威构成了人们思考法治的基本形式.法律的抽象性、形式性意义等构造了意义稳定的法律世界,使行为具有了可预测性.如果人们认真对待规则和程序,就有了接近法治的思路.根据法律的思考引发了对法治功能的很多想象,展现了法律的无限魅力.然而,一般性的法律毕竟要遭遇案件,在法律形式上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和一般正义的诉求,很可能与个别正义、案件的情境因素等会出现一些不吻合之处,再加上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法律之间也可能发生冲突,因而需要进行方法论上的协调.但这绝不是否定形式法治的理由,两个效果以及实质与形式法治的统一论,属于法哲学认识论层面的问题,不可能把它当成方法来解决法治的难题,那样只能带来司法的混乱以及法治的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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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7,(Z1)
司法活动有两个不可或缺的目标:一是实体正义,二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理念起源于西方的自然正义思想,被认为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程序正义是追求实体正义的工具和手段,实体公正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者相互一致是最好的结果,但是由于程序本身的不完善性,两者必然会发生冲突。此时程序正义就必然体现出优于实体正义的品质,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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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中,宪法基本上不涉及刑事诉讼的审判原则、审判制度、审判方式等。这些规定都是由其它基本法律加以明确。相反,如果以此来类推美国刑事司法概况,则是大错特错。具体说就是美国刑事诉讼法,它是将一些关系到人身权利和自由的行为规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从而保障刑事程序的正义得到实现。被告的权利主要来自于《权利法案》,正当程序,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平等保护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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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潜规则的概念、潜规则盛行的社会根源及潜规则的危害性分析出发,提出解决潜规则问题的可行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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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来讲,工程量清单模式有效解决了工程招投标相关问题,但是关于建筑市场潜规则仍然存在,如何规避建筑市场招投标潜规则,依然是当前研究的热点。文章阐述了当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潜规则,基于其相关问题,提出了有效性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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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就一审与再审的各个环节专家学者们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同一案件两审进行了不同的量刑,体现出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是法治建设中程序正义的缺失。在我国社会转型的现阶段程序正义相比较于实体正义而言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法制建设过程中程序正义更具有独立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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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燕萍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3):80-85
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的价值目标,涵盖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实践领域,司法在实现正义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可能走向正义的反面———非正义,并给社会道德及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司法活动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源于两个层面:一是司法制度的内在缺陷;二是司法制度的运作者———法官个人的因素。因此,规避司法道德风险,一要立足于制度改革,建立一个独立、开放的司法制度,二要通过法官伦理制度化培养法官优良品德,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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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岚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04,29(3):93-96
程序公正并不仅仅是追求实体公正的工具和手段,它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程序公正可保障、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可控制法官的恣意,防止人治在诉讼中的过度膨胀,可促进纠纷的真正解决。程序正义与效率均是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两者在价值趋向上既有矛盾,又有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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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化审以不突破现有法律寻求合法性,同时由于建立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且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从整体上实现正义,而具有公正性的基础。但目前对该项改革的公正性的程序保障不足,应赋予被告人知悉权。获得律师帮助权及设立其它程序保障被告人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选择,是合法、自愿、明智的,且其认罪、选择必须得到中立法官的审查确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