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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宏乐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20(6):98-101
《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化进程中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个重要公约。近年来,随着我国法院适用该公约裁决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对公约的研究也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公约中的相关条约法问题也应该加以澄清和探讨,如公约的解释原则问题,公约缔约国的条约义务内容等。对于这些问题,应将CISG放到国际法的大框架内去研究,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相关规则来分析CISG的相关条款,从而对缔约国的条约义务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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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军炜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5,(2):16-20
中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第1条第1款(b)项提出了保留,中国的该项保留使公约的适用变得异常复杂,不仅影响当事人选择法律,而且鼓励当事人挑选法院。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政治、经济体制与当初保留时发生了很大变化,适时撤回该项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对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本质上的影响,反而有助于克服该公约适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实现我国法院对该公约的适用条件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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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月萍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2(3)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和法院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审查时,通常适用仲裁地法或法院地法.其实,各国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立法意在划分本国法院和仲裁庭之间对特定争议的管辖权,立法规定不可仲裁的事项是各国立法为本国法院保留的一块自留地.只有当法院对争议的专属管辖权受到威胁时,才有适用仲裁地法或法院地法的必要.从支持仲裁的角度出发,仲裁庭和法院应适用使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的法律. 相似文献
5.
唐礼忠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5):51-5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负有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引法交通事故以及产生损害卮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作出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通过本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并非鉴定结论、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问题等,阐述对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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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有效的仲裁协议无论是对当事人、仲裁庭、法院,还是对仲裁裁决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目前仲裁立法在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上却存在诸多不当之处.对此,我们应当坚持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思和遵循仲裁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科学构建一个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人民法院组成的三方认定机制,以完善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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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直接影响着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关乎国际义务与国家主权的均衡协调。《罗马规约》对于管辖权补充性原则进行了多层次的规定和要求,但同时也存在有关非缔约国主权、案件不可受理性和“一罪不二审”的例外与冲突。对于检察官重复启动调查、起诉程序以及修改、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重的指控的权力,应当实施限制次数和间隔时间的制约措施。 相似文献
9.
中国仲裁机构制定了适用商人习惯法的仲裁规则,但仲裁庭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商人习惯法的态度不一,存在着适用《购买羊毛和毛条一般交易条款》的矛盾案例。由于《购买羊毛和毛条一般交易条款》是商人习惯法,国际商事仲裁依商人习惯法裁决有依据,并且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商人习惯法,因此,这两个案例的法律适用应一致,均应适用商人习惯法。 相似文献
10.
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根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用于确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国应真实善意地履行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然而,一项国际条约欲在缔约国内得到适用,必须得到该缔约国国内层面的"接受"。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适用一直是国际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也倍受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11.
谢凯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3,(2):41-4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以"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之内容对法律选择的方式加以限制,确立了"明示选择"的地位。而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其涉外民事立法中肯定了"默示选择"的价值,承认或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默示选择"并非是"不选择",更不是法官代替当事人来选择,其本身就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选择模式,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精神。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完全不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择"的国家之一,我国的立法者应当看到"默示选择"所体现的价值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相关立法内容的大趋势,并结合全球国际私法的新发展,对我国涉外立法的相关内容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原告向某国法院提起诉讼时,如被告认为他在该国应诉得不到公正对待,可以该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中止诉讼。而受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由其受理该案件或者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诉讼,对当事人更为方便和公正,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拒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放弃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13.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19世纪以来国际私法在选法原则上的一个重大进展,也是学术界在热烈讨论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但是,在海事国际私法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实际上,在海事国际私法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物权、海上各合同、海上侵权行为等的法律选择。 相似文献
14.
有人提出,撞机事件发生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在这个区域之中,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拥有经济和资源方面的权利,而外国飞机拥有飞越自由;美国尚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那么,怎样看待撞机事件的责任?首先,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并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确了中国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因此,中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上的权利是确定的,应该得到 相似文献
15.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秩序是一种富于弹性的制度,它可以消除隐含在国际私法中的某种危险性,从而起到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赵春兰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0,13(3):29-32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案件当事人有着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由于这一原则在指导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而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同样,宁对于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杨馨淼 《邢台师范高专学报》2014,(2):72-74
作为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都有所体现。随着涉外民商事交往的深入,意思自治原则在不断地丰富其内涵,扩大其外延。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涉外法律适用法,它的实施对我国涉外民事交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历史发展,以及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地位和内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推动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完善和发展,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18.
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直接影响着缔约国乃至非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规约对于管辖权补充性原则进行了多层次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存在干涉非缔约国主权、案件不可受理性和“一罪不二审”的例外与冲突。对于检察官重复启动调查、起诉程序以及修改、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重的指控的权力,应当建立限制次数和间隔时间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19.
《厦门理工学院学报》1997,(2)
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公约有204条,可于1997年6月30日后继续适用于香港。这些公约共有22类,包括4条民航公约,9条自然保护公约,14条海关公约,3条药物公约,1条经济及金融公约,2条卫生公约,15条人权公约,5条知识产权公约,10条国际罪行公约,46条国际劳工公约,5条海洋污染公约,22条商船公约,8条政治及外交公约,3条邮政公约,7条国际私法公约,5条科学及技术公约,2条电讯公约,1条贸易公约,工条运输公约,8条战争及裁军公约,24条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文书,9条从1997年7月豆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延用于香港的外交及国防条约。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国… 相似文献
20.
杨铁军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5,25(3):35-38
告知义务是缔约当事人之间应履行的重要义务,本文对告知义务的含义和告知义务有效适用的保障原则做了阐述,为进一步展开对告知义务的研究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