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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晓娜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0)
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多受非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是占有人,相对应不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人应为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方法取得不动产,自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过程,《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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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3)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其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已制定了《物权法》,但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文章主要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学界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方面论证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具体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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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 《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5,18(2):61-64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对其进行细致的研究将会对民法学的发展、民法学体系的完善带来积极的意义。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历史渊源、制度目的以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例外等问题进行探讨,有它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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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的理论、立法例及实施效果比较分析,认为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在功能、设定、公示方法及效力以及担保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是雷同的,两者同时规定在民法草案中并不合理。笔者主张在民法草案中既不规定动产让与担保,也不规定动产抵押;在民法典之外,也不必移植动产让与担保,而是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规定动产抵押,制定动产抵押法,或者将动产抵押继续保留在《担保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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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经过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已突破了动产交易领域的限制,延伸到不动产交易领域。经过历时十四年的艰辛努力,我国的《物权法》终于在2007年3月面世,并于10月1日正式启动纳入人们的生活领域当中,在这部新鲜出炉的法律当中用立法肯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许多学者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在总结前人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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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我国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这就使得动产抵押制度因为物权的公示公信力而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通过分析国内外动产抵押权客体的立法例证,研究限制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与解决物权公示公信力问题的关系,为如何认定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实现动产抵押制度中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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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作为动产无主物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在今天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先占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立法中却对先占未作明确规定,处于立法空白.本文从三个方面出发来阐述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明确规定先占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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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动产抵押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宜,动产抵押应当采用和不动产抵押不同的公示方式,并应规定动产抵押权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我国应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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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登记与动产交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雅元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6,26(1):68-71
与不动产相比,动产的交易更频繁,因而没有必要对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施以过多的行政干预,各国往往只对某些特殊种类的动产,比如船舶、机动车、水等的动产所有权的产生、变更、转移规定了登记制度。本文从动产登记的构成要素入手,分析评述了各国的立法模式,对登记在动产交易中的地位以及登记的效力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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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时期,对于古罗马经济制度的建立和经济的繁荣做出巨大的历史贡献,经过近现代法学的继承和发展,时效制度越来越完善。本文结合我国的情况论述了取得时效的功能及该制度的不可替代性,从而论证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构建取得时效制度。并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构想,应采分立立法例模式、不以善意为其必备条件且根据是否善意区分不同的期限,其适用范围不应限于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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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需要修正和完善。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重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介绍了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及扩大的范围,并举实例对善意取得进行了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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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66-68
善意取得制度是制定和实施《物权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着重讨论《物权法》第九章的相关内容,主要对善意取得是近现代民法广泛采用的一项重要制度作出分析和概述,并对动产与不动产以及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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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和意大利法对善意取得制度都予了明确的规定,选择了不同的立法路径。对我国而言,参照西方善意取得法律制度状况,完善物权立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典型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立法例的简单考察,以期裨益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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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占有为权利外像,价值基础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法律后果在于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2)受让人通过有偿的交易并完成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3)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几类特殊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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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也在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是一种在所有权与交易安全之间的一种衡量与选择,有条件的牺牲了所有权而保护了交易安全。而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中,有关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即是对该问题加以讨论,从而得出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相较于其他的交付方式而言既未使原所有权人受到更大的损失,也同样并不能说明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及信赖有任何的瑕疵足以造成其应该与其他交付方式下的善意取得区别对待。所以,应该认同即使采用占有改定的方法进行动产的交付,仍发生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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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占有为权利外像,价值基础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法律后果在于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2)受让人通过有偿的交易并完成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3)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几类特殊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