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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电影作品属性是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是妥善解决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的关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对电影作品属性的定位,但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方面对原作品作者的权利保护不足;另一方面对电影作品作者构成的规定过于僵化。目前,各国对电影作品属性的立法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三种模式各有千秋,是我国选择自己的立法模式、同时完善《著作权法》第15条之不足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国应抓住《著作权法》再次修订讨论的契机,结合本国实践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电影作品的属性进行系统地规定,并对相关条款做出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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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15条将电影作品定性为特殊的合作作品,并将各合作作者对电影作品享有的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与德国、法国的规定基本一致。对于电影作品中包含或改编的原作品而言,应适用《著作权法》第12条关于演绎作品的规定,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对电影作品的利用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这与《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一致,而德国和法国则规定无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修改我国《著作权法》时,应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利益进行平衡后,选择适当的立法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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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中的著作人身权归属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政宜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8,(9)
传统著作人身权理论中,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基于创作行为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中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的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论。通过对著作人身权性质和《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分析,比较研究两大法系现行的相关规定,对于解决委托作品中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和促进作品有效流通的矛盾具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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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政宜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8,27(5)
传统著作人身权理论中,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基于创作行为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中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的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论。通过对著作人身权性质和《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分析,比较研究两大法系现行的相关规定,对于解决委托作品中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和促进作品有效流通的矛盾具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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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锋 《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11,13(4):422-425
结合WTO框架下对中国提起的"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针对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订起因及目的进行分析,提出无论程序违法作品还是内容违法作品都具有著作权,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认为此次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是比较成功而且非常必要的,反驳一些学者对于著作权法第四条存在之必要性的质疑,同时指出该条在一些细节上仍缺少可操作性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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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过去不承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临摹的态度仍很模糊。该文从艺术自身的规律出发,结合著作权的取得条件,说明了临摹行为不是复制,临摹作品可以具有独创性,应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临摹作品应该具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其权利应受到桌些限制。给予临摹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及适当的利益保护,符合艺术规律,有利于公众和艺术品作者。在立法中应对临摹作品采取更明确和宽容的态度,以促进文化的繁荣。 相似文献
8.
陈晟 《天津理工学院学报》2001,17(4):103-106
对学报近年载文作者进行统计,按照著作权法分析什么是合作作品,它有哪些特征;论述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讲述了合作作者的权利,主要人身权利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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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通过"上传"其作品至向公众开放的 相似文献
10.
陈晟 《天津理工大学学报》2001,17(4):103-106
对学报近年载文作者进行统计,按照著作权法分析什么是合作作品,它有哪些特征;论述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讲述了合作作者的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利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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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
论文的作者应在发表的作品上署名.署名者可以是个人作者、合作作者或团体作者.1署名是拥有著作权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表明作者的劳动成果及作 相似文献
12.
《湖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1,18(5)
著作权亦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某些权利的法律,便是著作权法,在我国亦称版权法,在欧洲大陆系国家以及苏联和东欧国家,则称作者权利法。1990年9月7日,第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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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红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25(4):49-51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即版权,但长期以来,人们误认为“著作权”指作者的权利.“版权”指出版者的权利,以致有报刊社认为“版权所有”,常在其出版物上登载“未经本社许可,不得转载”之类的声明,剥夺了作者应有的权利,影响了作品的传播面,因此,准确理解“著作权即版权”对普及著作权法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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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忠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9):15-20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修改势在必行。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总体上顺应了时代发展的基本要求。但就视听作品的立法规范化方面,仍存在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围绕视听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属、著作权项和保护期限展开评析,提出相应的立法构想与对策,以期在充分尊重私权的前提下合理地协调视听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我国视听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和视听文化市场的持续繁荣。 相似文献
16.
《湖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1,18(5)
著作权客体是指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相似文献
17.
冯晓青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08,33(1):71-78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二分法为平衡公众接近信息的需要和报偿、鼓励作者创作的需要提供了一个基础。二分法不仅在著作权立法上得到了广泛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特别表现为平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与广大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二分法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张艳冰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32-39
演绎作品是一种特殊的著作权客体。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其著作权的归属以及行使规则规定较为简单,难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关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尤其是涉及在其他作品基础上制作的电影作品时,情况更为复杂。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在《著作权法》修订稿中,立法者引进了"演绎作品"这一法律术语,并细化了演绎作品著作权行使的一般规则,明确利用已有作品制作的视听作品是演绎作品,并规定其特殊的行使规则。相关修改仍值得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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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WTO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不符合TRIPS协议第9条第1款和第41条第1款,这直接导致了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我国应正确对待专家组的报告,审慎面对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并以此为契机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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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这一理论已经构成著作权理论的基础,该理论在实践中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对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思想的原因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