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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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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公证的证据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薛伟 《韶关学院学报》2004,25(10):69-72
公证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法定程序对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件和文书进行居中证明、监督,并赋予其特定法律效力的活动,公证的效力通常包括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三个方面。公证文书之所以比其他普通文书具有较高的效力,就在于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缺少调查取证,就会削弱公证的证据效力。实际中,存在着公证文书与一般书证的区别、公证事实与法律推定事实的区别、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推翻公证证明的规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的情况。公证立法过程中应明确公证处的调查取证权及调查取证程序,以增强立法的保障与规范性。  相似文献   

2.
<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经营步伐的加快,银行所涉及的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为此,应当积极开展各项金融公证,发挥公证部门的特殊职能作用,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多年来,我们通过为金融部门办理借款合同、担保文件、融资租赁、农村合作资金借贷、提存、证据保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金融公证事项,提高了合同的履行效率,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管理,保障国家信贷资金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公证的职能作用是预防金融纠纷的重要保障公证是国家预防性的司法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的作用,其宗旨就是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减少诉  相似文献   

3.
陈宏榕 《海峡科学》2003,(11):23-24,27
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制度重要的内容之一。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强制执行公证的建立和完善,有利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有助于防止交易风险,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4.
政府电子文书是否有效的问题和政府电子文书是否可信的问题,那电子文书能否视同纸质文书,两者能否具有同样的效力,这是当前政府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最为关注的研究课题。 有效性与可信性是两个相互依存、相互独立的概念。不管是纸质的还是电子的文书,都存在有效和可信的问题。在有形的世界中,人们对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乃至人际关系中的重要文书,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该类文书的形成、传递和使用规则,提高文书的可信度,并赋予法定效力。其它大量一般性的文书,它们并非具备严谨的规则,只要双方或集团内部大家遵循事先约定的规则,这…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扩充了合同法关于代位权效力的规定,由此引发了民法学界的种种争论。目前,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有入库规则说、平均分配说、优先受偿说等几种观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之债权可分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前的原有债权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支出必要费用而享有的新债权两部分,对于原有债权和新债权,在不同情形下,可采取不同的清偿规则,从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动态化。  相似文献   

6.
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督促债务履行,防范金融风险,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尤其在保证银行按时收贷,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7.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存在无效、有效及效力待定三种学说。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并赋予无权处分合同待定的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学说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显露出其固有的不足。既然无权处分合同的性质为债权行为,那么其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无权处分合同应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中脱离,而成为有效合同。《合同法》第51条受到诸多指责,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践行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8.
从债权标的到债权相对性之特征,都决定了债权从成立、生效到权利之实现,债权人几乎仅与债务人发生联系,与第三人难以发生联系;第三人的自由交易行为,即使害及债权人之债权,也不能让第三人承担责任,而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法律规定了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多种救济债权的责任方式。正因为法律已经给债权提供了周延的保护,以及为促进交易繁荣之考量,无须再赋予债权以排他性,债权在法理上也不存在有无排他性问题,一言以蔽之,债权无排他性命题是个伪命题,无研究之实益。  相似文献   

9.
<正>不安抗辩权抗辩权是存在于债的履行当中的一种权利,债的履行在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中是这样规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也就是说从债权人方面看它是一种债权的实现,分为三类:债的完全正确的履行、不适当履行和不履行,那么当债务人存在不适当履行和不履行的情况,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实现债权,其利益势必会受到损害,此时,债权人该如何救济?于是抗辩权便应运而生。广义的抗辩权是  相似文献   

10.
涉外公证书的翻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育生 《广东科技》2006,(10):40-40
涉外公证是指“我国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的公证事项,发往域外使用所出具的证明文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我国公民,尤其是大、中学生出国势头一浪高过一浪,因此,涉外公证的涉及面也可谓愈来愈广,这类公证文书设计面广,难度高,具有特殊的效力。为了使用方便,大多数发往国外的公证书均要附英译文,有的国家还要求对涉外公证文书应出具“中文与译文相符”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内容的真实和可靠。所以能否准确地英译涉外公证书,直接影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实和我国公民、法人在域外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公证书,如果让没有法律常识的人进行翻译,就完全失去了代表一个国家的公证机关所出具的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外国文字证明材料的审查及公证文书的翻译,对绝大多数的公证处来说是一个薄弱的环节。本文就公证翻译的常见问题谈谈个人的体会。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第229条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赋予租赁合同这种债权关系以物权效力,这种立法的正当性在哪里?债权和物权的区分又在哪里?私法领域存在的其他的债权物权区分模糊的现象,比如提单,也许可以为我们重新思考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提供一个新的方向。  相似文献   

12.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13.
戚振华 《科技信息》2010,(27):I0395-I0396
遗嘱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最基本的很重要的一项公证业务。遗嘱具有保密性,遗嘱只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遗嘱形式的多样性,遗嘱人是否有遗嘱,遗嘱是否有效,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去世前所立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就给公证员审查遗嘱的效力带来了难度。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遗嘱继承公证相关问题与同仁探讨,以促进公证业务地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正>在生活中,偶尔会听到有人将"领事认证"说成"为出国文书办理签证"。这种比喻既形象又真实。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领事认证是相对公证而言的,它不直接证明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与合法,而只证明文书上最后一个印章或者签名属实。其目的和作用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够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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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案件受理程序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程序保障理论观点认为,程序赋予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提供的程序保障与关系人的相关利益大小、程序结果是成比例的。据此分析,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提供的程序保障与受理法律效力并不相称,案件受理给债务人及债权人带来一系列重大的法律后果,而作出这些后果的程序债务人或债权人基本上不能参与。且在一个极为狭小的受理程序空间内,要求法院对诸多复杂破产实体要件进行审查是不现实的。不能对实体要件进行审查,没有赋予利害关系人相应的程序参与权,影响重大的破产受理效力便失去了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16.
楚军萍 《科技信息》2011,(36):78-78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与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被法律赋予了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应当如何救济,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这一缺陷显然有损公证机关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7.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有其自身的成立条件及行使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填补了法律漏洞。但由于其规定的行使条件过于严格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未加详尽 ,因而不利于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研究,债权人的撤销权应为形成权,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减轻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9.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均不承认重复抵押的效力,学说上对该问题也多持否定的态度。否定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解释,并不符合《担保法》保证债权实现的立法目的,人为地限制了融资渠道的扩展,与现代物权法所倡导的“物尽其用,,的价值取向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应肯定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超出抵押物的价值部分再次设定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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