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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中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了危险驾驶罪罪名。本文试图在解读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分析该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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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刑法之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的处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或者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基于醉酒驾驶及类似行为本身具有社会难以容忍的危险性,这种行为使得法益面临过高的危险,因此,刑法应该立足此类行为本身之评价,增设"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危险驾驶罪行为方式上限制的过死,而且配置的刑罚过轻,在出现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未作出规定,存在不合理。笔者建议,在在危险驾驶罪后增加一款,出现危害结果配置更为严厉的刑罚,已达到解决现有刑法与司法实践矛盾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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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童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2,7(1):21-26
最近"两高"《补充确定罪名(五)》已将《修正案(八)》第22条所规定的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此处的危险驾驶的"危险"与《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危险方法的"危险"的内涵与外延是迥然不同的。所以对"危险驾驶罪"之罪名,司法罪名所指的此"危险"并非学理罪名所指的彼"危险",二者之间的区分不容混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飙车"行为属情节犯类型,"醉驾"行为属危险犯类型,对醉酒的认定应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这一标准不能因人而异进行反证;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如果在"客观超过要素"的罪过支配下,发生了实害结果,即可构成其他犯罪。其类型有二: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具体所涉罪名,前者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者为"交通肇事罪"。但本条是纳入《刑法》第133条中加以规定。因此,对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罪过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以"过失"为一般,以"故意"为例外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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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跖。当天凌晨,北京、广州、深圳、重庆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以“危险驾驶罪”被提起诉讼,面临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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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秉洪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1-4
鉴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现象日益严重并已成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严重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有效遏制了危险驾驶行为。但人们对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存在分歧,因而应当尽快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细化其情节,规范执法,并拓宽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规制毒驾、“三超”等危险驾驶行为,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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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交通行为复杂,交通事故频发,主要由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和不文明驾驶行为导致。本文在对多个交叉口机动车违章行为的调查基础上,对交叉口机动车违章行为从时间特征、环境特征、驾驶车辆性质特征、相交道路等级、不同车道违章行为等特征进行分析,找出其需要改善的重点,提出降低交叉口违章行为的有效措施,从而改善交叉口交通秩序和通行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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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因对其自身驾驶技术过于自信,在自身处于无法安全驾驶状态、机动车处于非正常状态下仍执意进行驾驶,或非正常驾驶机动车,对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形成严重威胁,但未发生损害后果的行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判断标准和定罪要件进行理论分析,不但有利于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而且有利于刑法规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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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6)
为了分析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严重程度的主要影响因素,以广西桂林市2 365起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数据为例,从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机动车驾驶者、道路条件、车辆、环境、驾驶行为等6个属性中选取19个候选自变量,运用有序Logit模型估计电动自行车财产损失、受伤和死亡3种等级交通事故的分布概率,引用弹性分析定量鉴别电动自行车事故严重程度的显著影响因素,并对影响因素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显著分析表明: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性别、年龄、交通管控方式、道路中央隔离形式、机非隔离形式、机动车类型、照明情况、事故责任方、违规行为、机动车驾驶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等11个因素与电动自行车事故严重程度显著相关。弹性分析表明:电动自行车不按车道行驶、超速驾驶和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电动自行车左转和横穿道路,涉及货车的事故等因素的伪弹性值均大于200%,对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严重程度的影响最为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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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是人、车辆、道路、环境中的核心,新手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对交通安全具有显著的影响.通过列举当前驾驶培训中的弊端,指出机动车驾驶学员培训模式及方法亟待改革,应从驾驶学习的源头入手,提高新手驾驶人的驾驶操作技能和安全行车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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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年驾驶人数量持续增长及其驾车出行需求增加,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取消了申请小型汽车驾照的年龄限制,老年驾驶人的出行安全问题成为热点研究问题.由于年龄增长带来与驾驶行为相关的生理心理变化,老年人通过自我调节的方式在保持机动性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平衡身体机能下降的影响.自我调节是老年人延长驾驶时间和降低驾驶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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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该文讨论了危险驾驶罪发生的原因、主要特点以及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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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驾驶人的感知认知能力、判断决策能力及操作反应能力均出现衰退,进而导致其交通风险感知和应激反应能力发生变化。为了研究风险情景下老年驾驶人的应激操作反应特性,设计并搭建了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机动车冲突的道路交叉口风险虚拟试验场景;分别招募了15名中青年与老年驾驶人进行了驾驶模拟试验,采集驾驶过程中驾驶人的操作行为及车辆运行数据,选取相关的指标对试验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老年驾驶人在各风险情境下的反应时间与制动踏板行程总体上比中青年驾驶人长;而在高风险驾驶场景下,老年驾驶人的纵向加速度的波动幅度比中青年驾驶人大,其中有10名老年驾驶人发生了碰撞事故,占所有受试者的比例为33.3%。研究结果为交通安全政策制定者的措施制定提供一些提高老年驾驶人驾驶安全性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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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路协同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但目前还存在技术架构不清晰、关键技术不明确和应用验证不落地等问题。通过分析智能网联环境下的交通管控数据驱动,立足于公安交管视角,设计车路协同技术应用架构,明确了跨行业、跨平台的信息交互架构,探讨了车路协同的路侧信息交互技术、管控设备安全认证和公安交管赋能平台等关键技术。依托无锡车联网先导区示范应用项目,规模化验证了车路协同应用服务场景。打通了公安交管部门与通信运营商和车联网企业的信息交互通道,率先实现了信号机与汽车前后装车载终端间高可靠、低延迟的交通信息实时推送,验证了车路协同对精准出行服务和辅助安全驾驶的提升作用,对智慧交管有重要推动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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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行人通行的安全性,规范对机动车不礼让人行横道线行为的处罚,按照目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通行路权的规定,分析归纳了人行横道线上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及避让规则,明确了非机动车通行人行横道线的规则和管理办法,最后提出了进一步规范人行横道线周边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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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实际可变旅行时间风险度量方法,考虑了旅行时间长短与旅行时间波动性两方面因素对路径选择行为的影响,并建立了存在自行车流的混合交通流网络交通平衡分析模型.该模型能恰当地描述机动车驾驶者对劣化出行路段的筛选行为,再现网络交通流趋于实际可变旅行时间风险度量下的交通平衡过程.实例研究表明:通过单幅道路自行车与机动车使用空间组织优化,在保障自行车交通出行者安全的同时,能提高25%以上的交通效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