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第291条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作出如下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分析一下该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体要件是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有序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客观要件是"聚众扰乱"、"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将"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下简称"抗拒、阻碍…")与"情节严重"一同作为定罪要件不妥,需要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2.
《唐律》对共同犯罪这一犯罪形式做了较为完整、准确的规定,其中许多规定都值得当今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借鉴参考。《唐律》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对共同犯罪人区分主犯和从犯,对从犯的刑罚处罚比主犯减轻一等处罚。本文对《唐律》中的共同犯罪人的刑罚、共同犯罪的种类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并对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共同犯罪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海峡两岸因刑事立法背景不同导致在共同犯罪问题上产生难以融合的差异。海峡两岸采用不同标准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二者都不能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大陆刑法在确定身份与共同犯罪时,存在着按主犯的犯罪特征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法理误区。  相似文献   

4.
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都是从1979年的《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罪名。两者在立法意图、犯罪动机和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模式和犯罪对象上都是存在区剐的。本文主要讨论多人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临时起意的众人聚合斗殴是否符舍聚众斗殴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我认为,双方均为不法团伙长期具有合作的默契,因个人冲突,后其同伙积极加入引发众人暴力厮打,该众人斗殴行为具有聚众的故意、聚众的行为。但以上条件都需要有相关证据充分加以证明,才可以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5.
帮助型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把部分为实现实行行为而存在的帮助行为规定为单独的犯罪,是帮助型犯罪.帮助型犯罪因与共同犯罪存在交叉,因而在刑法理论上比较特殊.帮助行为既构成单独犯罪,又与实行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不属于想象竞合犯也不是法规竞合,应属于总则与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应按分则所定罪名处理.刑法把部分帮助行为规定为帮助型犯罪的作法与法理不符.  相似文献   

6.
对涉众型犯罪,学界和实务界均未作出较为确切的界定。目前,对涉众型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上。对涉众型犯罪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涉众型犯罪具有社会危害的严重性、犯罪主体的有组织性和涉案主体的广泛性、产生原因的多面性、案件性质的复杂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涉众型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尤其与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型犯罪和共同犯罪关系较为密切。  相似文献   

7.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特别是围绕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尚有争议。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犯罪论处。"这一方面在立法上承认有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不确认其为共同犯罪,这与现实情况及共同犯罪的法理极不相称。然而,如果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共同过失正犯、过失教唆犯等共同过失行为有成立的依据,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按照他们各自的主观罪过来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定罪论是犯罪存在论和认识论的统一。德日刑法定罪理论的存在论与认识论都有深刻逻辑矛盾,存在论是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关系的矛盾,认识论是构成要件与符合构成要件事实之间关系的矛盾。这些矛盾的直接原因,是德日刑法的形式化犯罪定义。其哲学实质,是混淆了存在论与认识论的性质和功能。德日刑法定罪论根本特征,是三要件的形式化犯罪存在论与二分式的对抗性犯罪认识论相结合。  相似文献   

9.
论片面共犯     
片面共同犯罪能否成立在理论上尚存争议。本文认为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具备自己特定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0.
价值标准,指主体的客观需要和利益在人的价值关系和价值活动中,具有尺度的性质和功能。在犯罪论体系中,司法评价犯罪必须通过立法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规范等价值标准来进行。司法评价犯罪的标准有主客观之分,行为构成要件与刑法法益二者作为客观价值标准,即通过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价值判断,得出生活行为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统一——刑事违法。  相似文献   

11.
一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如果在该国领土内,毫无疑问,该国对发生在该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享有刑事管辖权。如果一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不在该国领土内,那么对于发生在该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就涉及到许多国家的刑事管辖权,船舶或者航空器登记国的刑事管辖权仅仅是其中之一并不是唯一的。  相似文献   

12.
诉讼诈骗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它具有比诈骗罪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诉讼诈骗罪,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敲诈勒索罪等现行罪名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惩戒措施等均不能对诉讼诈骗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为了打击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刑事立法中增设诉讼诈骗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单位受贿罪由于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很少,但是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单位非法向内部职工收取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国有单位如学校、企业等利用其垄断地位乱收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司法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成立数额做了相差悬殊的界定,违背法益侵害这一犯罪本质,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14.
经济犯罪的概念虽被提出和使用很久,但至今仍未统一定论。我国的刑事政策决定了经济犯罪的客体,经济犯罪主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整体经济的秩序。本文在对域内外经济犯罪概念进行的聚讼与争鸣分析后,认为经济犯罪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违反经济法规,侵害经济管理秩序和经济协调关系,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经济犯罪概念的认定与特征的"限制"性释义取得规范,不仅易于了解经济犯罪的特殊性,也可使刑法的效能得到最大发挥。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五种不同类型的贪污罪,其构成要素各不相同。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单纯从事劳务的人员非本罪的主体;客观上要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对象根据主体及从事职务的性质的不同可能是国有财产、公共财产或其他性质的财产。若行为主体非从事公务或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不能构成贪污罪,可根据情况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  相似文献   

16.
为了在涉案人群中实现计算机识别犯罪嫌疑人,协助办案并提高办案效率,提出了一种基于Probit模型的犯罪嫌疑人判定技术.采用聚类的分离算法、关联算法以及Probit模型的显著性水平参数发现重要属性,通过对重要属性提取后的数据进行训练得到犯罪风险判定模型.实验结果表明,该方法对嫌疑人判定的平均准确率达到90.5%,平均查全率达到92.7%,判定效果较好.  相似文献   

17.
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体现刑法基本精神内涵的原则,由来已久。但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是报应刑与目的刑的结合,已经成了现行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念,而此为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不能完全概括,故应在新刑法修订的基础上将其演变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刑事责任"概念的分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应为:刑不等于罪,责不等于罪,刑等于责。  相似文献   

18.
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依法”,应当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把握。违反法定程序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被超期羁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相似文献   

19.
蔡军 《韶关学院学报》2006,27(11):84-89
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学界一直存在着二犯罪主体说和一犯罪主体说的争论,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处罚的形式根据是刑法规定,而深层次原因在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在人格上具有双重性。同样,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也有不同认识,但均有失偏颇,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是指有资格代表单位,并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相似文献   

20.
对合犯在大陆刑法中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但在将此概念引入我国刑法理论时,却与我国的共犯理论产生了冲突。因此,有必要跳出我国刑法中的共犯理论体系,将包括对合犯在内的具有对合关系的一类特殊的犯罪即对合犯罪单独归类进行探讨。在犯罪构成上,对合犯罪具有犯罪客体同一性、客观对合性、主体依存性及主观对应性等特征。对合行为在我国刑法中主要表现为买卖行为、渎职、失职行为与一定违法行为间的对合行为及其他对合行为。对于对舍犯罪的处罚主要有对合双方行为都是犯罪和仅对合一方行为构成犯罪两种模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