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坚持宽严相济 |
| |
引用本文: | 田雨,赵仁伟.刑事审判坚持宽严相济[J].河南科技,2007(3):37-37. |
| |
作者姓名: | 田雨 赵仁伟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要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第一段]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处分 主管部门 犯罪 危险性 院长 |
文章编号: | 24119369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