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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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辉.浅议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调整[J].科技信息,2007(28):281-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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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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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秦皇岛市昌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秦皇岛06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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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计量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技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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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计量器具 检定 计量标准器具 《计量法》 调整 计量监督管理 计量行政部门 贸易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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