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机关在引渡诉讼中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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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君祥.论监察机关在引渡诉讼中的职能[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139-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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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君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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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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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刑事法域外适用的理念抉择与规则体系构建问题研究”(21BFX05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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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察机关是我国反腐败专门机构。在开展引渡等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监察机关履行一定刑事司法职能,应当承担《引渡法》所要求的刑事司法机关引渡诉讼职能。我国《引渡法》应当确立国家监委在引渡合作中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作为引渡诉讼主管机关,国家监委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外交部提出引渡请求,需要通缉羁押被请求引渡人的,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提出。当外交部向被请求国作出有关限制追诉或者量刑的承诺的,应当听取国家监委的意见。对于有关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整体评价、特定性原则等问题的承诺,国家监委有权自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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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法》 《引渡法》 监察机关 国家监委 刑事司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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