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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以自首论"
引用本文:王宗正,江方友.略论"以自首论"[J].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23(4):36-38.
作者姓名:王宗正  江方友
作者单位:1. 温州师范学院政史系,浙江,温州,325003
2. 温岭师范学校,浙江,温岭,317500
摘    要:《刑法》67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自首论”,应以“余罪自首”称谓为宜,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就其构成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应予以坚持。

关 键 词:“以自首论“  余罪自首  刑法  刑事自首制度  主体  构成条件
文章编号:1006-0375(2002)04-0036-(03)
修稿时间:2001年2月13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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