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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法律形态选择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冯寿波,杜歆,冯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法律形态选择问题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4(3):378-383.
作者姓名:冯寿波  杜歆  冯丹
作者单位:[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44 [2] 底特律大学金融经济系,密歇根底特律48038
摘    要:主要以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为例,研究了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所涉及的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及应对问题的重要意义。在不同国家采取何种企业形式较为合适受制于东道国的国内法,存在差异。投资者所关注的大多为采用何种企业形式以避免不利因素。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其特定的优点和作用,但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需应对不同文化冲突的困扰、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关联交易问题以及对重要事项决策陷入的僵局。合营企业采取公司形式较好。外资企业大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母公司在海外投资的基本形式较为有利。

关 键 词:海外投资  企业法律形态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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