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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摘    要: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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