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及法律救济 |
| |
引用本文: | 王星星.浅议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及法律救济[J].咸宁学院学报,2011,31(1):6-8. |
| |
作者姓名: | 王星星 |
| |
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12 |
| |
摘 要: | 公司设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瑕疵设立时有发生,其法律后果如何,英美法系主采原则承认主义;大陆法系则普遍采取原则否定主义。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瑕疵设立行政撤销主义存在重大缺陷,因此需要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试为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确立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
|
关 键 词: | 公司 瑕疵设立 法律救济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