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之用益物权性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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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帅.采矿权之用益物权性刍议[J].当代地方科技,2011(20):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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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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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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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123条中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用益物权编中界定了采矿权的性质。虽然《物权法》对采矿权仅有一条概括规定,但在《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条文中却有用益物权的“因子”。采矿权是用益物权,首先明确采矿权是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其次要明确采矿权是以使用、收益为主要目的,具有排他性,不是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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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采矿权性质 用益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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