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采矿权之用益物权性刍议
引用本文:孙帅.采矿权之用益物权性刍议[J].当代地方科技,2011(20):36-36.
作者姓名:孙帅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50014
摘    要:《物权法》第123条中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用益物权编中界定了采矿权的性质。虽然《物权法》对采矿权仅有一条概括规定,但在《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条文中却有用益物权的“因子”。采矿权是用益物权,首先明确采矿权是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其次要明确采矿权是以使用、收益为主要目的,具有排他性,不是担保物权。

关 键 词:采矿权性质  用益物权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