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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电子人"侵权责任能力的法律展开
引用本文:郭少飞,李天宇.人工智能"电子人"侵权责任能力的法律展开[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20,12(1):37-40.
作者姓名:郭少飞  李天宇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0;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0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摘    要:人工智能"电子人"侵权责任能力在侵权法上表现为"电子人"侵权责任,对该责任的把握与认定,对于"电子人"侵权损害具有重要意义。人工智能"电子人"侵权责任应实行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其阻却事由除不可抗力以外,尚有受害人对损害之发生存在故意、第三方有过错且是唯一可归责方、"电子人"沦为工具等情形。"电子人"侵权责任系自己责任,由电子人自主负责,在赔偿方面遵循"个体责任为主、社会化措施为辅"的原则。"电子人"侵权案件事实查明与一般侵权案件无异,加害行为及损害后果由原告方举证,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被告方可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而免责。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电子人  严格责任  免责事由  推定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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