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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法律后果制度——以侦查违法行为为例
引用本文:李英祥,张蕊.程序性法律后果制度——以侦查违法行为为例[J].菏泽学院学报,2014(3).
作者姓名:李英祥  张蕊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程序性法律后果乃是针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的不同程序,而非对违法行为主体的不利后果。根据程序的本质特征,程序性法律后果应该有程序继续进行、退回到违法行为产生的那个阶段、转入另一个诉讼阶段、诉讼直接终止四种形式,且适用何种后果应当与该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权利类型相对应,与实体性法律后果相协调。

关 键 词:程序性法律后果  程序性违法行为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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