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法律后果制度——以侦查违法行为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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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英祥,张蕊.程序性法律后果制度——以侦查违法行为为例[J].菏泽学院学报,2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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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英祥 张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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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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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程序性法律后果乃是针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的不同程序,而非对违法行为主体的不利后果。根据程序的本质特征,程序性法律后果应该有程序继续进行、退回到违法行为产生的那个阶段、转入另一个诉讼阶段、诉讼直接终止四种形式,且适用何种后果应当与该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权利类型相对应,与实体性法律后果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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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性法律后果 程序性违法行为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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