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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第三人恶意购买租赁房屋——兼谈优先购买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1条、第24条第4项之规定存在的问题
引用本文:纪丽娟,邱业伟.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第三人恶意购买租赁房屋——兼谈优先购买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1条、第24条第4项之规定存在的问题[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4):128-131.
作者姓名:纪丽娟  邱业伟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张勇与王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勇将位于重庆市某区某小区D栋平街一层15~18号门面4间出租给王伟,租期5年。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及其给付时间、方式,以及如果张勇出卖该租赁房,王伟以4 800元/m2价格购买等条款。

关 键 词: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  出租人  理解与适用  房屋出租  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  租赁合同  同等条件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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