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立法完善问题研究 |
| |
引用本文: | 张飞飞.污染环境罪立法完善问题研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5):51-57,71. |
| |
作者姓名: | 张飞飞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污染环境罪应该设置为具体危险犯,即发生了危害环境的具体危险时就能对行为人进行入罪处罚,另外还应规定相应的实害犯作为加重法定刑或法定刑升格的根据。在主观方面,污染环境罪应该采用严格责任,即行为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的具体危险,就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污染环境罪的自由刑在考虑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基础上应该比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自由刑有所加重,罚金刑也应该设置高于罚款的具体金额。
|
关 键 词: | 结果犯 危险犯 严格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