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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土地适宜性评价——以晋州市为例
引用本文:葛京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土地适宜性评价——以晋州市为例[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2).
作者姓名:葛京凤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地理系
摘    要:当前,全国各省、地(市)、县正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土地适宜性评价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然而,由于土地评价的分类系统较多、评定方法繁琐,给规划工作者带来许多困难. 从国内看,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务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大体有三种:一是全国1∶100万土地资源图分类系统.适用于大区域的评价,如全国、省级评价.二是联合国粮农组织的适宜性评价系统.三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在上述评价体系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中拟定的土地适宜性评价系统.本系统采用土地适宜类、土地适宜等、土地限制型三级分类,与上述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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