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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附条件承诺的效力
引用本文:徐少敏.浅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附条件承诺的效力[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1995(3).
作者姓名:徐少敏
作者单位:山东工程学院经济贸易系
摘    要: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各国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协调。《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问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致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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