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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作为物权客体保护
作者姓名:孔凡林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610065
摘    要:传统民法中认为,动物是可以作为物而存在的,就可以成为人所支配的客体。而野生动物因为有其生态等价值又不是传统上的物,因此对其应特殊保护。我国《物权法》规定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单一的所有权有不当之处.本文就此展开讨论,认为野生动物应作为“特殊的物”来对待,要实现物权形式多元化.达到更好的保护。

关 键 词:野生动物  特殊客体  国家所有权  狩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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