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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
引用本文:张梅馨,聂海燕.论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J].科技信息,2009(25):I0022-I0022,I0024.
作者姓名:张梅馨  聂海燕
作者单位:[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2]河北大学外国语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基金项目:河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课题名称: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项目编号:XSK0701064.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遍应用,司法鉴定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一些案件的审理中.司法鏊定人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司法鉴定人既不同于证人,也不同于专家辅助人,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不明确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司法鉴定问题,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鉴定人的诉讼角色定位问题作简单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司法鉴定人  诉讼地位  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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