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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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婷.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J].科技信息,2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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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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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邹城市峄山镇人民政府 山东邹城27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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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使用物权形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58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是非常有限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仅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权利人并不享有处分的权能。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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