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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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乐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J].世界知识,19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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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乐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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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标榜“三权分立”的美国国家制度中,司法机构是资产阶级专政工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套平行的司法系统——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执行着保障垄断资本既得利益、镇压工人运动和民主运动与维护种族歧视制度的反动任务。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以后任命。除此以外,美国宪法并没有对司法机构的设立作出任何具体规定。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通过法令成立最高法院,并在最高法院之下设置联邦巡迥法院和联邦地方法院。1911年,联邦巡迴法院改称联邦上诉法院。目前,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最上层是最高法院,其次为联邦上诉法院,再次为九十多个联邦地方法院。属于联邦司法系统的还有一些特别法院:税务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商务法院,受理对美国政府请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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