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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设置视角对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质疑
引用本文:郑吉煜,张玉娟.从程序设置视角对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质疑[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3(4):37-40.
作者姓名:郑吉煜  张玉娟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    要:新《民诉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便有了法律依据。但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与其法律监督职能相悖,同时也不符合实体公正要求,并且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还会导致相应公益诉讼在二审、再审中出现程序主体重叠的问题。所以,为保障程序正义,从程序设置视角来看,人民检察院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关 键 词: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  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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