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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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汉勇,谢志翔,谢昇.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J].长沙大学学报,2012,26(4):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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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汉勇 谢志翔 谢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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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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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权处分制度是民法学上一项十分复杂的制度。《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颁布后,学者就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关于其效力问题,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区分负担行为说和处分行为说、完全无效力说和效力待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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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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