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无效婚姻善意方当事人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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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光.论对无效婚姻善意方当事人的保护[J].当代地方科技,2015(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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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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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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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效婚姻是指已缔结的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虽对无效婚姻的事由、申请程序、宣告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但对婚姻宣告无效后对善意方的保护微弱。善意方,又称"诚信方"、"无过错方""无过失方",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对婚姻无效的原因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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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效婚姻 善意方 当事人 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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