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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审查权”之初探
作者姓名:谢婷婷  郑伟韬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18、19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司法自治权,包括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这种自治、独立的范围从未得到明确的界定。这使得香港回归后,其与中央之间就司法独立而产生的摩擦冲突不断。其中争议最大的便是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从1997年的马维騉案①,1999年的吴嘉玲案②,到2000年的庄丰源案③,2010年的中铁刚果案④,这一争议不断趋于白炙化。

关 键 词:司法审查权  司法独立  中央与地方  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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