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其侵权判定规则成为学界和实务界亟须回应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当前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在保护局部设计创新上的不足,梳理司法裁判思路,借鉴域外较为成熟的经验,提出在个案适用中具体分析“一般消费者”所对应的主体范畴,适应性的调整和提高判断主体的认知水平,确定侵权判断主体;以表示在图片设计为准,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类别为原则,有限认可局部外观设计的独立价值,厘清权利保护范围;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基础,吸收创新标准有益内核的修正“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明确侵权判断方法,从整体上修正现有的侵权判定规则以接纳局部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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