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股份制探析——以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为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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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少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股份制探析——以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为进路[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8(1):2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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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少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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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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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总则》未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具体形态,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农民对集体的股份权利的政策宣示隐含着股份制。股份制能够落实集体所有制,满足农民对集体权利的具体化要求,且可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存,具有制度优势。土地系农村集体核心资产及农民权益的主要载体,股份制法人的实现须经土地股份化,由此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完备、明确、具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态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实在化。就具体形式而言,股份合作社与股份有限公司各具特点,因地制宜采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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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土地 农民土地权利 股份制 |
ON JOINT-STOCK SYSTEM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S JUDICIAL PERSON——THROUGH DEMUTUALIZ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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