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表见代理制度
引用本文:李闯豪.论表见代理制度[J].科技信息,2008(28).
作者姓名:李闯豪
作者单位:平顶山工学院
摘    要:表见代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无权代理相比,表见代理具有三个特征。表见代理在广义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和权限延续型。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该行为的后果应当由本人承担。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的认定是个重点,也是个难点,要避免出现偏差,只有正确地认定表见代理,才能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

关 键 词: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相对人善意无过错  法律后果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