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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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闯豪.论表见代理制度[J].科技信息,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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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闯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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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平顶山工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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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表见代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无权代理相比,表见代理具有三个特征。表见代理在广义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和权限延续型。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该行为的后果应当由本人承担。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的认定是个重点,也是个难点,要避免出现偏差,只有正确地认定表见代理,才能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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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相对人善意无过错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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