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众的法律情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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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清勇.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众的法律情感[J].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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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清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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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黔西南州委党校,贵州兴义56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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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要求是要强调法律的至上性与权威性,这就要求公众要建立对法律的美好情感。公众的法律情感是法治国家的观念要求,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和组成部分,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形成。培养公众对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美好情感要建立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科学民主的立法制度,强化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利保护功能。通过培养公众对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美好情感,实现“法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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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国家 法律情感 法律意识 法律文化 |
文章编号: | 1009-0673(2005)01-0003-04 |
On the Legal Emotion of General Public in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Legal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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