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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众的法律情感
引用本文:黄清勇.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众的法律情感[J].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3-5,9.
作者姓名:黄清勇
作者单位:黔西南州委党校,贵州兴义562400
摘    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要求是要强调法律的至上性与权威性,这就要求公众要建立对法律的美好情感。公众的法律情感是法治国家的观念要求,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和组成部分,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形成。培养公众对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美好情感要建立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科学民主的立法制度,强化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利保护功能。通过培养公众对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美好情感,实现“法治”的目标。

关 键 词:法治国家  法律情感  法律意识  法律文化
文章编号:1009-0673(2005)01-0003-04

On the Legal Emotion of General Public in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Legal Syst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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