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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客体
引用本文:王占云,马罡.论受贿罪的客体[J].奇闻怪事,2009(2):127-127.
作者姓名:王占云  马罡
作者单位: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牡丹江,157000);马罡(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牡丹江,157000)  
摘    要: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谋利而进行交换时,这种权钱交易行为就构成了对廉洁性的侵犯,这也是受贿罪的本质。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判断。

关 键 词:受贿罪  客体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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