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客体 |
| |
引用本文: | 王占云,马罡.论受贿罪的客体[J].奇闻怪事,2009(2):127-127. |
| |
作者姓名: | 王占云 马罡 |
| |
作者单位: | 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牡丹江,157000);马罡(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牡丹江,157000)
|
| |
摘 要: | 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谋利而进行交换时,这种权钱交易行为就构成了对廉洁性的侵犯,这也是受贿罪的本质。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判断。
|
关 键 词: | 受贿罪 客体 探讨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