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与“再约定”——对“rhythmic gymnastics”汉译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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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飞 张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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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200093;上海理工大学,上海20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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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媒体通常将体育赛事项目中的"体操"与"artistic gymnastics"等同起来,而将"艺术体操"与"rhythmic gymnastics"等同起来。然而,从语言逻辑上来说,这种翻译存在问题。为了避免引起误会,无论从语言自身逻辑自洽角度而言,还是为了实现同国际接轨,都应当将"rhythmic gymnastics""再约定"译作"韵律体操",而将"artistic gymnastics""再约定"译作"艺术体操",实现语言回归。翻译语言的"约定俗成"不是一劳永逸的。为了实现语言逻辑自洽,翻译语言"约定"之后局部需要"再约定"。翻译核心概念时,应重视语言逻辑问题,既要重视语内连贯,也要重视语际连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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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艺术体操 韵律体操 翻译 “约定” “再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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