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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诉讼人在交通事故审判实践中的认定--就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判决引发的思考
引用本文:熊延生.论共同诉讼人在交通事故审判实践中的认定--就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判决引发的思考[J].南昌高专学报,2003,18(4):9-11.
作者姓名:熊延生
作者单位:南昌高等专科学校政法系,江西,南昌,330009
摘    要:现行法律、法规仅适用于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与机动车的所有人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不适用于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与机动车登记凭证上的所有人、买车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在于忽视了适用衡平原则,即在重视对受害人补偿的同时,没有重视在机动车交易未过户的情况下,原车主与买车人二者中由谁承担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无过错责任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了在适用“谁侵权谁赔偿”原则追究驾驶员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适用“谁受益谁赔偿”的原则追究买车人的无过错责任,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共同诉讼人  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  赔偿原则  司法审判
文章编号:1008-7354(2003)04-0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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