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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意见
摘    要:为实现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科学、有序的管理,规范鉴定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科学技术鉴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和江苏省科委苏科成(95)376号文《关于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苏州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企业和广大公众,甚至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和鉴别能力还受到文化素质、科技素质、管理素质的限制,政府依靠专家的学识评价科技成果,仍然是有效的方式之一,对检查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推动成果转化,具有积极意义。因此,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仍然是必要的。国家科委发布的《鉴定办法》及《规程》,是近阶段改革和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的一个重要行政法规,要求在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的基础上,积极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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