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限制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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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瑞挺.论限制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J].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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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瑞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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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使刑罚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体现法律的平等公正及刑罚的人道,笔者建议在刑法的修改过程中,补增限制责任能力及其刑事责任的条款,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法制度。一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社会政治意义,并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反之,则为无责任能力。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而限制责任能力则是相对完全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而言,即这种人因身心发育的某些障碍,只能部分或有限制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社会政治意义,具备部分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笔者认为,除了法律规定没到达法定年龄的自然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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