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法理思考 |
| |
引用本文: | 方佳蕊.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法理思考[J].科技信息,2007(25). |
| |
作者姓名: | 方佳蕊 |
| |
作者单位: |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法学系 吉林长春130000 |
| |
摘 要: | 0.引言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在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有关诺成契约(Contractus consensu)的规定中已基本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1]而此原则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得益于以亚当·斯密理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和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的理性哲学,它们分别为合同自由原则提供了经济理论依据和哲学依据。2]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合同自由在近代民法中成为一项重要原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自原始积累以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充分发展,劳动力成为可自由交换的商品.各种产品无限制地进入市场进行流通,财富的证券化扩大了交易的范围,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建立也拓宽了合同自由的范围。凡此种种.都为合同自由观念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因此,各国立法都相继在法律中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