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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犯罪的独立性探析
引用本文:姚岚.斡旋受贿犯罪的独立性探析[J].当代地方科技,2010(24):48-49.
作者姓名:姚岚
作者单位:新疆司法警官学校,83000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成为独立的罪名不但有助于消除立法目标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冲突,而且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为了使立法简约,不会使司法实践中陷于被动,应将《刑法》第388条统一为斡旋受贿罪。

关 键 词:斡旋受贿  独立性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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