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民事检察监督的现状不尽人意,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对于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关于抗诉的规定,限制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使得民事检察监督局限于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本文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7条,是一般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定与特殊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定关系的观点,指出第187条不能限制第14条规定的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5项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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